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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機密文書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會為加強同仁文書保密之觀念,確保機密文書處理流程之安全,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機密文書之處理,應遵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及該法施行細則,並依行政
    院頒布之文書管理手冊有關保密規定辦理。

三、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機密文書區
    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
    「密」等級。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
    等級為機密等級。

四、機密文書之簽擬、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
    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五、公務機關來文屬機密文書,一律依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非公務機關
    來文機密件,承辦人如認為無保密價值,由單位主管確認後,則不以
    密件方式處理。

六、機密文書之分文由秘書室文書科科長為之,並裝入機密公文袋內密封
    ,於封口加蓋職章後,送交各單位機密文書處理人員(各處室主管或
    副主管)簽收、拆封、分文。

七、機密文書必需摘錄、複製或印製時,應注意保密措施,份數應嚴加控
    管及編號,如需委外辦理時,應派員監督製作。

八、機密文書之傳遞,屬於「機密」以上等級者,應以雙掛號寄遞或指派
    專人送遞。屬於「密」者,應以掛號寄遞,或由傳遞人員傳送。

九、機密文書之保管應另以機密檔案分別列管,並以放置於鐵櫃內密鎖為
    原則。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應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人
    員接管,並列冊陳核。

十、本會機密文書,如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時,應由原承辦單位辦理之
    ,本會機密文書如無繼續保存必要時,經簽奉核定後銷毀。

十一、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會員工對於本會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員
        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二)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三)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會以外之人員,更不得
        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
  (四)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
        內並即加鎖。
  (五)本會各單位就該管業務發表新聞時,應事先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
        督導副主任委員核定,並指定專人統一辦理。
  (六)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
        務而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
        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七)私人日記、通信、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機密及依法應保
        密事項。
  (八)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
        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或政風人員報告。
  (九)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遺失或
        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十二、機密文書處理流程:
  (一)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依內封套記
        載情形完成登錄,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送機關首長或
        其指定人員啟封;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另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二)機密文書之收發文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
        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記資料不得顯示機密之名稱或內
        容。
  (三)機密文書之呈核判、送會,應至於機密公文袋內;其單位內部持
        陳可暫不封口,但應由承辦人員或主管人員親自持送。單位主管
        核定後,應交承辦人員將機密公文袋封妥,並於封口加蓋職章交
        登記桌登錄流程後,親持送會、陳判。機密文書由主任委員辦公
        室、三位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登記桌簽收及登錄
        流程,秘書或核稿人員拆(密)封。
  (四)承辦人員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
        密必要,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
  (五)機密文書如非必要,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極機密」者非經
        權責之主管人員核准,不得複製。「絕對機密」者不得複製。
  (六)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廢紙,承辦
        人應親自或監督相關人員即時銷毀。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
        製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之。
  (七)機密文書判發退承辦人清稿後,承辦人應親持至文書科,監督文
        書科人員取號、用印,親自校對、裝入信封並密封交文書科人員
        發文寄送。原案裝入機密袋內密封,封口加蓋職章後送檔案室歸
        檔。
  (八)機密文書之封發應裝雙封套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
        密封,封口接縫處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
        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九)本會機密文書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十三、機密文書歸(調)檔之規定如下:
  (一)機密檔案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
        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封裝年月日、收發文字號、案由或案名、
        年度、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件辦理起訖時間、保存
        年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後,送檔案
        管理單位辦理歸檔。但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檔案管
        理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
        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及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
        點收章備查。
  (二)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借調單。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
        經本會主任秘書以上主管核准;借調機密以下等級者,應經業務
        承辦單位處室主管核准。借調他處室機密以上等級者,除應經該
        檔案原業務承辦單位處室主管核准外並應經本會主任秘書以上主
        管核准。機密檔案借出時,應由調案人或調案單位指定人員親至
        檔案管理單位簽收。但屬「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
        自為之。上述簽收取件人員並應當場檢視機密檔案封口是否有異
        狀,如有異狀應當場表示異議。
  (三)機密檔案之借調,應於七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向檔
        案管理單位提出展期申請,經核准後始可延展借調期限。借出之
        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四)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機密檔案歸還時當場檢視封口是否密封並重新
        加蓋印章或職名章。如漏未辦理,應即請調案人改善,並於調案
        紀錄註記之。
  (五)機密檔案有遺失、污損、抽換、拆散等情事時,檔案管理單位應
        協調權責單位查明責任,予以追究。

十四、各單位對於機密文書之處理,應指定專人會同檔案、資訊、通信、
      政風等業務承辦人員,實施查核。

十五、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