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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教練照顧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運動教練全心投入訓練,
    積極指導選手爭取運動競賽國際賽會佳績,依據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輔導有功教練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照顧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獎勵資格
    之教練。

三、本要點輔導方式分為「輔導就業」、「職前訓練補助」及「生活照顧
    津貼」三類,其執行內容如下:
(一)輔導就業
      1.資格條件:指導選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種類項目第一
        名至第三名之有功教練。
      2.輔導措施:
     (1)輔導擔任運動指導教練或依其專長、學經歷及聘僱單位需求輔
          導推介就業。
     (3)視本會按各該年度經費情形及運動指導教練缺額,遞補輔導其
          就業,每人以申請一次,且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職前訓練補助
      1.資格條件:
     (1)申請人應具備未就業條件。
     (2)申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本會審定獎勵之有功教練。
      2.輔導措施:
     (1)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職業訓練中心開設之課程或政府機
          關、學校、民間體育團體舉辦體育運動領域相關之訓練營、研
          (講)習會、研討會、發表會、論壇為限。
     (2)職前訓練費用由個人負擔者,由本會全額補助報名費(含課程
          費)、書籍講義費、考試費、證照費、審查費及論文發表費(
          限第一作者)。
     (3)輔導參加職業訓練以二年為期,累計申請十二次為上限,且累
          計補助額度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整為原則。
(三)生活照顧津貼
      1.資格條件:
     (1)申請人應具備未就業條件。
     (2)申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本會審定獎勵之有功教練。
      2.輔導措施:生活照顧津貼二年內申請二次為上限,補助額度每人
        每月新臺幣二萬元整,累計補助額度最高新臺幣二十四萬元整。

四、申請人應於本會審定有功教練獎勵資格通知後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補助。各該輔導項目之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輔導就業:檢附申請表(附件一)、獲獎證明、教練證正本、國民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經歷及專長簡要資料向本會提出。
(二)職前訓練補助:檢附申請表(附件二)、獲獎證明、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無在職切結書(附件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影本(含明細)或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年資資料查詢
      、學經歷及專長簡要資料,於報名訓練課程前一個月,檢附主辦單
      位實施計畫及報名表向本會提出。
(三)生活照顧津貼:檢附申請表(附件四)、獲獎證明、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無在職切結書(附件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影本(含明細)或個人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查
      詢、學經歷及專長簡要資料向本會提出。

五、審核程序:由本會先行審查形式要件,視本會按各該年度經費情形簽
    核。其有必要者,得由本會召開審查會,進行實質審查,其審查結果
    應通知申請人。

六、經費核銷及核撥:
(一)輔導就業:申請人獲審定通過並輔導推介就業後次月起,應檢附金
      融帳戶影本報本會,其薪資由本會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
(二)職前訓練補助:申請人應完成全期課程訓練,並於課程終了後一個
      月內檢附領據、金融帳戶影本、成果報告(附件五)、參加證明文
      件及原始支出憑證報會請領補助經費。
(三)生活照顧津貼:申請人獲審定通過後次月起,應按月檢附領據及金
      融帳戶影本報會,由本會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
(一)申請期間已獲政府機關職業訓練補助、生活津貼、失業給付。
(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八、申請資料有前點各款或虛偽浮報情事者,本會得視其情節,撤銷或廢
    止其生活照顧津貼、職前訓練補助、就業輔導,並以書面通知限期繳
    回已領取經費。其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
    完成後,始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