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育服務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服
勤管理工作,表彰服勤管理績優單位及個人,以提振士氣,特訂定本
規定。
二、評選類別:
區分服勤單位、管理人員、認輔教官及役男,分別辦理評比,並擇優
遴選績優單位及個人若干人予以表揚。
三、評選作業:
(一)績優服勤單位:由本部依年度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成績辦理評比
,依下列類別各取前三名,予以表揚敘獎:
1.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
2.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外會)。
(二)績優個人:
1.管理人員及認輔教官:
評選區分二階段實施,由縣(市)服勤單位完成初評後,薦報本
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複評:
(1)初評作業:
各縣(市)政府會同校外會訂定各類績優人員(包括管理人員
、認輔教官)評選計畫,依薦報員額與資格(如附件一)於每
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將評分表(如附表一、二)
及具體事蹟佐證文件影本,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複評作
業。
(2)複評作業:
A.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成立「教育服務役年度績優個人評選
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
,並視需要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推薦代表擔任委員
。
B.評選小組應分別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完
成績優個人之評選。
2.績優役男:
(1)評選方式:縣(市)政府會同校外會訂定績優役男評選計畫,
依薦報員額及資格(如附件二),共同評定績優役男,評分表
如附表三、四。
(2)推薦時間:各縣(市)評選績優役男,並分別於每季二月、五
月、八月、十一月十日前將敘獎名冊(如附件三)報本部(中
部辦公室)彙整,屬本部獎勵者由本部辦理敘獎,其餘由各縣
(市)政府敘獎。
四、敘獎方式:
(一)績優服勤單位:頒發部長獎牌一面。
(二)績優管理人員:頒發部長獎狀一幀。
(三)績優認輔教官:核予行政獎勵、及獎品一份或獎牌一面。
(四)績優役男:
1.本部獎勵:頒發部長獎狀一幀及獎金。
2.各縣市獎勵:由各縣(市)頒發首長獎狀一幀,並得併其他獎勵
辦理。
五、辦理表揚:
(一)績優服勤單位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
(二)績優人員由各服勤單位公開頒獎表揚,並轉頒本部核發之獎狀(牌
)或獎金。
(三)特殊性(例如複評特優或經媒體報導)表現優異足資表率者,利用
本部各項集會及活動時,由本部頒發獎狀(牌)或獎金。
(四)前三項表揚活動因特殊需要得配合需用機關訪視或由服勤單位(處
所)主管頒獎表揚。
六、經費:
各縣(市)獎勵由各縣(市)支應,本部獎勵由本部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