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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作業原則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及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終身教育,以促進終身學習發展,依
    「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設有終身教育相關系、所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合法立案有關終身教育
    之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辦理有助於提升國內終身學習教學、學術研究品質與培養國人
      建立終身學習習慣之學術會議、研討會、論壇、研習會、講習會、
      博覽會及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活動為原則。
(二)除資源不足或配合本部重大政策及業務推展等特殊案件外,以部分
      補助為原則,申請補助單位應有自籌款項支應活動經費。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單位應依下列期限,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1.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當年度一月至四月活動補助之申
        請。
      2.當年度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當年度五月至八月活動補助之申請
        。
      3.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當年度九月至十二月活動補助之申請
        。
(二)活動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舉辦目的。
      2.舉辦日期。
      3.參加對象及條件(含報名方式及是否收費)。
      4.會議或活動內容。
      5.預期成效。
      6.經費概算(應列明預計之支出項目、自籌、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
        助額度或已獲補助額度及向本部申請補助額度)。
      7.主講人或主辦人學經歷及著作一覽表
      8.學術(研討)會及講習會中如有國外講員演講或授課,其應備有
        中文之演講或授課內容綱要。
      9.學術(研討)會中發表之論文,是否具有審稿制度。
     10.以往該活動辦理成果(首次辦理者免附)。
(三)審查作業:
      由本部依活動計畫審核,必要時得送請學者專家審查,並參酌年度
      預算,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四)補助額度:
      一般性案件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特殊案件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
      八十萬元為原則。


五、經費請撥及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函後,檢附領據(加蓋
      出納、會計及負責人印鑑,部分補助案並應於領據上註明部分補助
      )請款。
(二)本補助案各項經費支用,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活動結束後未滿一個月內年
      度即終止者,至遲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成果報告(如附
      表)與相關資料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活動如有結餘款,
      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校務基金學校結餘款得免繳回)。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依申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活動期間本部
      得派員訪視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因故有延期舉行或變更內容者,應先經本部書面同意;取消辦理者
      ,應繳回已請領之補助款。
(三)活動辦理成果將作為該單位爾後申請補助案件是否補助及補助額度
      之審查項目,如成果報告內容不實、延遲結餘經費繳回或未依限辦
      理結案者,將減少該單位申請案之補助額度或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