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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總統教育獎遴選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壹、宗旨

  為鼓勵能以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力爭上游,出類拔萃,
  具表率作用之大專及中小學生,以彰顯國家對學生優良品德及
  特殊才能之重視。

 

貳、總統教育獎委員會

  一、為辦理總統教育獎,應組成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由教育部
    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九人。除總統府承辦單位代表、行
    政院承辦單位代表、教育部部長及教育部次長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總統府聘請五位各界人士代表擔任之。委
    員因故不足員額時,按聘請委員程序遞補之。

    前項委員,除當然委員以職務任期為聘期外,其餘委員不
    因職務異動改聘。

  二、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由總統府核聘後,頒發聘書聘任之
    ,聘期為一年,並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三、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除當然委員外,不得代理
    。代理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
    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四、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總統府派員及就教
    育部人員中派兼之。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總統府、行政院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協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

  四、推薦單位:國內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
    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社會團體。

 

肆、推薦對象及組別

  受推薦者應為就讀國內之下列學校,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在學
  學生:

  一、大專組: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包括二專、五專
    四年級及五年級、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二、高中職組: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附設
    高中職、完全中學高中職部、進修學校)及五專前三年。

  三、國中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

  四、國小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

  伍、推薦條件

  被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並具下列條件
  之一:

  一、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體恤他人等情懷,
  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者。

  二、語言、藝術、薪傳技藝、技能、科學、科技、資訊、體育
  或其他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

 

陸、遴選程序

  一、遴選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初審主辦單位及推薦名額:

        (1)大專組:由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會同高
          等教育司辦理初審,推薦十八名至二十四名
          參加複審。

        (2)高中職組: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初審,
          推薦三十名至三十六名參加複審。

        (3)國中組: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初審,每一直轄市、縣(市)依各
          直轄市、縣(市)學生數比率排名各推薦一
          名至五名學生參加複審。

        (4)國小組: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初審,每一直轄市、縣(市)依各
          直轄市、縣(市)學生數比率排名各推薦一
          名至五名學生參加複審。

      2、初審評選工作小組:初審主辦單位應成立初審評
        選工作小組,負責初審評選作業。初審評選工作
        小組委員應包括初審主辦機關代表、教師代表、
        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
        ,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審主辦單位定之
        。

    (二)複審:

      1、複審主辦單位:教育部。

      2、複審評選工作小組:

        (1)為辦理總統教育獎複審評選作業,設大專組
          、高中職組、國中組及國小組四組複審評選
          工作小組,各小組委員由教育部聘請學者、
          專家、教育行政人員、教師、民間組織十一
          人至十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總統教育獎委
          員會委員,各小組之召集人由總統教育獎委
          員會委員擔任。

        (2)每屆複審評選工作小組委員由教育部核聘後
          ,頒發聘書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3、各組複審評選工作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
        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時,應獲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始得決議。

  二、初審及複審評選作業應就推薦案逐案進行審查後,提出審
    查通過名單,並具體敘明審查通過之理由。

  三、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曾獲得總統教育獎者,不得再參與評選。但屬不同教
      育階段者,不在此限。

    (二)參加者應由推薦單位推薦,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本公
      平、公正及公開之遴選方式,邀集相關單位共同辦理
      審查事宜。

    (三)推薦單位應對學生平時表現及生活環境確實查訪,確
      認受推薦學生具有符合本要點所定基準之具體事實。

  四、得獎名單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審議決定之。會議應有三分
    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時,應獲出
    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始得通過。

  五、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及初審、複審評選工作小組委員應
    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與被推薦人就讀學校間應避免評選工
    作事務以外之活動。

  六、本獎項評選結果如無適當得獎人時,得從缺。
 

柒、獎勵名額

  總統教育獎每年辦理一次,每年獎勵名額以大專組六至八名、
  高中職組十名至十二名,國中組十五名至十七名,國小組十五
  名至十七名,合計四十六名至五十四名為原則。

 

捌、頒獎及表揚方式

  一、每位得獎學生由總統頒發獎助學金、獎狀一紙及獎座一座
    ,獎勵經費由教育部年度預算支應,其獎助學金規定如下
    :

    (一) 大專組學生: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 高中職組學生: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國中組學生: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 國小組學生:新臺幣十萬元。

  二、編撰「總統教育獎」獲獎學生芳名錄。

  三、每位受獎學生得邀請一位至三位(其中一位為該校師長)
    對其成長最有助益之人士蒞臨觀禮。

 

玖、附則

  一、有關受理推薦報名、遴選、名單公布及表揚活動等各項時
    程,由教育部另以實施計畫定之。

  二、被推薦參加總統教育獎複審而未獲獎者,得由教育部另予
    擇優獎勵。

  三、複審評選工作小組委員得推薦值得鼓勵並對獲獎學生影響
    深遠之教師,並由教育部頒予獎狀,以資鼓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