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為鼓勵能以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力爭上游,出類拔萃,具表率
	     作用之大專及中小學生,以彰顯國家對學生優良品德及特殊才能之重視。
	二、總統教育獎委員會:
	(一) 為辦理總統教育獎,應組成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由教育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委員十一人。除總統府代表、行政院代表、教育部部長、教育部業管次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總統府聘請六位各
	     界人士代表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按聘請委員程序遞補之。
	(二) 前款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另除當然委員以職務任期
	     為聘期外,其餘委員不因職務異動改聘。
	(三)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由總統府核聘後,頒發聘書聘任之,聘期為一年,並
	     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四)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除當然委員外,不得代理。代理人得就會議事
	     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五)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之。
	
	三、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總統府、行政院。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 協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推薦單位:國內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及已向政府立案之社會團體。
	四、 推薦對象及組別:受推薦人應為就讀國內之下列學校,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
	     在學學生:
	(一) 大專組: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包括二專、五專四年級及五年級、
	     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二) 高中職組: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
	     前三年。
	(三) 國中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
	(四) 國小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
	五、推薦條件:受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並具
	    下列條件之一:
	(一) 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體恤他人等情懷,對社會
	     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者。
	(二) 語言、藝術、薪傳技藝、技能、科學、科技、資訊、體育、創新
	     研發或其他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
	六、 遴選程序:
	(一) 遴選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 初審:
	(1) 初審主辦單位及推薦名額:
	    大專組:由教育部辦理初審,推薦十八名至二十四名參加複審。
	    高中職組:由教育部辦理初審,推薦三十名至三十六名參加複審。
	    國中組: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初審,每一
	             直轄市、縣(市)依各直轄市、縣(市)學生數比率排名各推薦一
	             名至五名學生參加複審。
	    國小組: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初審,每一
	             直轄市、縣(市)依各直轄市、縣(市)學生數比率排名各推薦一
	             名至五名學生參加複審。
	(2) 初審評選會:初審主辦單位應成立初審評選會,負責初審評選作業。初審評
	     選會委員應包括初審主辦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學者專
	     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審主辦單位定之。
	2、 複審:
	(1) 複審主辦單位:教育部。
	(2) 複審評選會:
	    教育部應成立複審評選會,負責複審評選作業。複審評選會設大專組、高中
	     職組、國中組及國小組四組,各小組委員由教育部聘請教師代表、學校行政
	     主管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計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其中一人
	     為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各小組之召集人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擔任。
	    召開複審評選會會議,應邀集教育部代表列席。
	    每屆複審評選會委員由教育部核聘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3) 各組複審評選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時,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二) 初審及複審評選作業應就推薦案逐案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通過名單,並具
	     體敘明審查通過之理由。
	(三) 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1、 曾獲得總統教育獎者,不得再參與評選。但屬不同教育階段,提出新具體事
	     蹟及佐證資料者,不在此限。
	2、 參加者應由推薦單位推薦,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及公開之遴選
	     方式,邀集相關單位共同辦理審查事宜。
	3、 推薦單位應對學生平時表現及生活環境確實查訪,確認受推薦學生具有符合
	     本要點所定推薦條件。
	(四) 得獎名單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審議決定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時,應獲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始得通
	     過。
	(五)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及初審、複審評選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與受
	     推薦人就讀學校間應避免評選工作事務以外之活動。
	(六) 本獎項評選結果如無適當得獎人時,得從缺。
	七、 獎勵名額:總統教育獎每年辦理一次,每年獎勵名額以大專組六名至八名、
	     高中職組十名至十二名,國中組十六名至十八名,國小組十六名至十八名,
	     合計四十八名至五十六名為原則。
	八、 頒獎及表揚方式
	(一) 每位得獎學生由總統頒發獎助學金、獎狀一紙及獎座一座,獎勵經費由教育
	     部年度預算支應,其獎助學金規定如下:
	 1、大專組學生: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高中職組學生:新臺幣二十萬元。
	 3、國中組學生:新臺幣十五萬元。
	 4、國小組學生: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 編撰「總統教育獎」獲獎學生芳名錄。
	(三) 每位受獎學生得邀請一位至三位(其中一位為該校師長)對其成長最有助益
	     之人士蒞臨觀禮。
	九、附則
	(一) 有關受理推薦報名、遴選、名單公布及表揚活動等各項時程及
	     獎助學金撥付方式,由教育部另以實施計畫定之。
	(二) 被推薦參加總統教育獎複審而未獲獎者,得由教育部另予擇優
	     獎勵。
	(三) 總統教育獎之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成立工作
	     小組辦理,其成員由教育部部長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