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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受理運動團隊進駐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內外運動團隊申請進駐
    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之作業需要,訂定本要
    點。


二、目的:充份運用現有場地及設施,以發揮優秀運動員訓練效果,並加
    強國際體育交流、增進國民外交。


三、申請資格:
(一)參加綜合性運動賽會賽前集訓之國家代表隊。
(二)經審核核准之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總會參加國際競賽賽前集訓
      之國家代表隊。
(三)與我國訂有國際體育交流協定之國外團隊,經本會核準者。
(四)其他經本會或國訓中心專案核准之運動團隊。


四、申請手續:符合申請資格之國內外運動團隊,應於進駐日之二個月前
    ,檢具訓練計畫及相關資料,向國訓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陳報
    本會同意據以辦理。


五、代辦經費:
(一)國內團隊:
      1.伙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二五○元整(早餐六○元、午餐九五元
        、晚餐九五元)。
      2.行政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五○元整。
(二)國外團隊:每人每日美金四○元(學校團隊每人每日美金三○元)
      。
(三)意外保險由各進駐團隊,依需要提出,由國訓中心代辦。


六、進駐報到:
(一)填寫報到單及個人資料。
(二)繳交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三張。
(三)領取教練、選手訓練日誌(記)。
(四)依分配宿舍進駐。
(五)參加訓前講習。
(六)進駐團隊自報到日起一週內,由國訓中心運科組辦理體能測驗並建
      立個人各項資料檔案。


七、經費運用:
(一)伙食費:由進駐團隊依規定繳交中心膳食管理委員會代辦。
(二)行政費:支應清潔、消耗性器材、日用品等雜項費用。
(三)各運動團隊所繳交代收代辦經費支應除支應膳食及行政費用外,餘
      款統由中心作為交通、加班及其他雜項開支之用。


八、其他:
(一)國外進駐團隊應由申請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翻譯連絡等事宜。
(二)進駐團隊自報到日起應遵守國訓中心之規定。


九、本要點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