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所屬人事人員之陞遷,依「公務
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所屬人事人員之陞遷甄審相關
事宜,其職掌如下:
(一)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之審查。
(二)遷調候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
(三)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四)陞任候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五)遷調候選人員遴用順序之排定。
(六)處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七)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三、本會組成方式及委員任期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十五人,成員包括:
1.指定委員:本處副處長、專門委員二人、科長四人、公務人員
協會代表一人。
2.票選委員:七人,由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票選產生。
(二)委員任期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由當屆候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遞補之(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
決定),其任期至該屆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以本處副處長為主席並主持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
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主席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決議時,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應扣除迴避委員。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各級職務出缺,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現
職人員得免經甄審調任同一序列職務者外,出缺之職務如由本處暨
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遷時,應依「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
構人事人員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一)之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甄審;
如由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以外機關(構)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
六、內陞之職缺如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同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如為非主管人員調任主管職務時,仍應
辦理甄審。
七、陞任之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
知能,就考試、學歷、年資、考績(成)、獎懲、職務歷練、訓練、
進修及發展潛能等項目,依「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
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二),評定分數,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
測驗,如為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外補人員時,得參酌
本項規定辦理。
依前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以較高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
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優先陞任。
八、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各級職務出缺,依大專校院(含附屬機構或學
校)、社教館所及高中職人事機構職缺性質,依第九點規定權責及
程序辦理該職缺內陞(遷調)或外補甄審作業。
九、本處暨所屬機關學校人事機構辦理人事人員陞遷甄審之權責劃分
及程序如下:
(一)薦任第九職等以上及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之人事主管職務出缺:
由承辦科簽陳處長核定內陞(遷調)或外補後,如屬內陞(
遷調),以傳真及本處電子公告網頁公告方式(職缺公告格式
如附表三、四),徵詢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意願;如
屬外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求職徵才網頁中登錄公布
,由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以外機關(構)人員依其意願登記。
登記者應填送「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遷
意願書」(如附表五)及相關證明文件,承辦科就具有意願及
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依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辦理,按
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提請本會甄審,依積分
高低排定順序列冊簽請處長依規定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人選
,並徵詢職缺所在機關首長後,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派
。
(二)專員以上佐理人員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人事主管職務出缺:
由承辦科簽陳處長核定內陞(遷調)或外補(專員由處長授權
各職缺所在機構人事主管決定),除依第(一)款規定程序辦理
職缺通報外,為簡化甄審程序,本處將擇優三名,簽陳處長
同意後提會面談,並依積分高低排定順序列冊簽陳處長依規
定圈定核派;如屬人事主管職缺,並徵詢機關首長後,由處
長依規定圈定核派。
(三)組員以下佐理人員職務出缺:
1大專校院(含附屬機構或學校)及社教館所組員(科員)以下佐
理人員職務出缺,由處長授權各職缺所在機構人事主管決
定內陞(遷調)或外補,依第(一)款規定程序辦理職缺通
報,並由職缺所在機構人事主管評擬人選之各項成績,依
積分高低或資格條件列冊,送請本會進行書面評審後,依
積分高低排定順序列冊簽陳處長依規定圈定核派。
2高中職佐理人員職務出缺,由處長授權中部辦公室人事科
科長決定內陞(遷調)或外補,依第(一)款規定程序辦理
職缺通報,並由職缺所在機構人事主管與本會委員二人共
同組成面試小組,評擬人選之各項成績,依積分高低或資
格條件列冊,送請本會進行書面評審後,依積分高低排定
順序列冊簽陳處長依規定圈定核派。
(四)本處專門委員以下職務出缺,由承辦科簽陳處長核定內陞(
遷調)或外補,依第(一)款規定程序辦理職缺通報及提經本
會甄審事宜,如屬專門委員職缺,甄審後依積分高低排定順
序列冊,簽請處長依規定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人員,建議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核派;其餘科長以下職缺,甄審後依積分高
低排定順序列冊,簽請處長依規定圈定核派。
十、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
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未滿一年者。但本處暨所屬人
事機構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
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
十一、下列人員無本要點第十點各款情事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
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不
含依服務年資頒給之專業獎章)者。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成)有案者。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
(四)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五)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
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
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二款以上者亦同。
十二、本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直接辦理甄審
作業,並遴定核派。
十三、人事主管人員擔任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遷調。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得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後,隨時予以調職:
(一)受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確實具體事實。
(三)其他特殊情形。
擔任同陞遷序列或他機關人事機構較高列等或列等相同之職務
年資併計現職滿一年以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十四、下列人員之陞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人事主管人員職期屆滿調任,應參考當事人之意願。但本
處基於整體業務考量且無其他適當職缺時,得視需要依規
定檢討調任。
(二)各人事機構專員及相當層級以下人事佐理人員之同職務列
等對調服務,如已徵得雙方人事主管同意且資格條件符合
規定者,可直接報請核定。
(三)機關學校成立或改制時,其人事主管得由原籌備或改制前
之單位具有該項職務資格條件之人事主管優先改任。
(四)機關學校成立、改制或人事機構改核編制時,人事機構佐
理人員職務調高職務列等、改置職稱,或佔機關學校一般
職缺派人事機構服務,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經隨同其所佔
職務納入人事機構編制,轉任人事人員,其資格條件符合
規定者,可直接報請核定。惟如同一人事機構佐理人員職
務列等調高改置後,符合該職務陞任資格條件有二人以上
時,仍應依規定辦理甄審。
(五)佔機關學校一般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具有法定任用
資格,擬轉任人事人員者,屬外補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公
開甄選,並優予考量。
十五、參與陞遷作業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露秘密;其
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
。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十六、本要點自民國一○○年六月十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