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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技專校院技術研發中心申請及補助原則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受理技專校院設置技術研發中心之申請及
    補助,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 因應國內現階段技職教育之轉型與發展,加強技職學校與產業界結
      合,深化技術研發成果,累積產學合作技術與經驗,提昇技專校院
      競爭力,建立技職學校實務特色。
 (二) 建構推動技職校院產學合作之體制,由本部組織跨部會及產學研界
      之產學合作指導委員會,並分類領域設立區域性產學合作中心加強
      媒合學校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及在技專校院成立技術研發中心
      ,加強產業技術之研究開發、系統整合、中間試驗及商業性試驗,
      為技術成果轉化提供驗證環境,並解決技術移轉過程相關問題。
 (三) 有效整合技專校院產學合作研發資源,重點設立技術研發中心,厚
      植產學研發能量,反饋提昇學校實務教學及研究成果,同時培養學
      生發揮創意與應用技術研究發展。
 (四) 創造技專校院與產業界媒合共同進行產學合作之機會,促使學校資
      源充分運用,提昇學校研發能力與水準,成為產業研發升級之有利
      後盾,積極提供產業技術研發支援。


三、補助重點:
 (一) 各校目前已有基礎之研發條件 (含研發團隊、研發設施、研發空間
      等資源) ,符合當前產業發展之需求,且已具備相當之研發能量,
      預期短期內可將產學研發成果儘速推展者。
 (二) 具備提昇國內產業發展所需關鍵研發、經營、設計、管理、服務、
      創意、資源整合及媒合之技術及能力。


四、補助對象:
    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其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
    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者。


五、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一) 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學校,得研擬申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共
      二十份,於上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此外已核准設
      立之技術研發中心申請第二年及第三年補助,申請期限為上年度十
      二月二十日前。
 (二) 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請計畫之審核,得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組成專案小
      組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分初審、實地訪視、複審三個階段辦理。
 (三) 初審作業預定上年度十二月辦理,先就各校所報申請計畫書送請學
      者專家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後,召開初審會議決定初審通過學校及申
      請計畫名單。初審通過件數由審查會議決定之。
 (四) 實地訪視作業預定當年度一月間辦理,就初審通過學校之申請計畫
      ,依專業領域安排審查委員到校實地訪視,以實地了解各校規劃情
      形及實際申請條件,並提供訪視及改進建議。
 (五) 複審作業預定當年度二月辦理,在實地訪視後,召開複審會議並安
      排學校簡報,依審查結果擇優確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及補助經費
      ,並循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六) 已核准設立之技術研發中心,其第二年起之補助申請案直接於複審
      會議中安排簡報審查,依審查結果決定補助之經費,並循程序辦理
      經費補助事宜。


六、申請計畫內容:
 (一) 各校應研提申請計畫書,其內容參考大綱如附件一。
 (二) 各校所提申請計畫書可依需要規劃為期一年至三年之完整計畫,並
      提出分年經費需求。但配合本部各年度預算編列經費,以後年度仍
      應依當年度申請及補助原則,與實際執行情形修正計畫,重報審查
      通過後予以補助。
 (三) 各校所提申請計畫內容,應整合學校現有資源及本部歷年補助發展
      學校重點特色等計畫,避免資源重疊或閒置。
 (四) 已核准設立之技術研發中心,得依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提出本年度
      申請補助計畫書,其內容參考大綱如附件二。


七、審核基準:依各校所報申請計畫書進行審查,審核重點如下:
 (一) 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二) 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三) 研發團隊組成人員及中心主持人之學經歷背景條件。
 (四) 研發中心已有及預定增購之研發設施。
 (五) 研發中心已有及預定增置之空間。
 (六) 學校以往與申請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及其與產業界合作情形。
 (七) 研發中心現有之研發能量與研發潛力。
 (八) 經費運用規劃及學校行政支援配合情形 (含相關領域人才及資源整
      合情形、辦理產學論壇及其後續媒合情形) 。
 (九) 計畫內容之執行進度及成效管考機制。
 (十) 計畫之預期效益。


八、經費補助及運用方式:
 (一) 當年度 實際通過補助件數及金額由審查會議決定之。
 (二) 各校申請新成立之技術研發中心專案補助計畫,每校以提報一案為
      限。已核准設立之技術研發中心可繼續提出第二年及第三年補助申
      請。
 (三) 本部審查各校申請案件後擇優給予補助,每一申請計畫補助額度,
      公立校院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限,私立校院以新臺幣一千萬元
      為限。每一申請計畫各校提列之相對配合款,公立校院應為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上;私立校院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不得自本部
      當年度私校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內勻支。
 (四) 已核准設立之技術研發中心最多補助三年,第二年起之補助案額度
      以新臺幣八百萬元為限,各校須提列相對配合款公立學校須提列補
      助額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私立學校須提列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五) 本案本部補助經費以資本門項目為限,各校提列之相對配合款應優
      先編列資本門項目為原則;各校並應於資本門配合款之外,依計畫
      之實際需要,另行編列經常門預算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供計畫之人
      事費、業務費等經常項目開支使用。
 (六) 國立學校辦理本案補助經費之支用,悉依公務預算及校務基金相關
      規定辦理。
 (七) 私立學校辦理本案補助經費之支用,應依本計畫所訂項目內容及所
      提報通過之申請計畫執行,並應比照私校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之支
      用規定辦理,若有餘款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 各校運用本案補助款購置設備,並應於購置後以固定標記註明「教
      育部○○年度技專校院技術研發中心專案計畫補助購置」字樣。
 (九) 本項專案補助,各校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應於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前冊報執行清冊送本部存供查核。
 (十) 各校申請獲准通過後,應依計畫成立「○○學校○○技術研發中心
      」,並列為學校組織規程所定校內單位,及掛牌正式運作,積極辦
      理產學技術研發事宜。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 各校於申請獲得設置技術研發中心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及充分運用
      ,以發揮產學合作之效益,並應反饋以提昇學校教學成效及研究成
      果。
 (二) 各校於申請獲得技術研發中心專案補助後,每半年至少須辦理該領
      域產學論壇一次,並須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發表會展示
      具體成果,所需費用由各校年度經費預算勻支。
 (三) 各校申請辦理技術研發中心專案補助之執行成效,本部將視實際需
      要於補助經費之下一年度辦理訪視評估,其績效列為往後年度辦理
      後續補助之參考;成效不彰者,除停止補助外,並不再列入本部核
      定之技術研發中心。
 (四) 技術研發中心專案補助成效考核重點如下:
      1.計畫工作執行進度。
      2.計畫經費運用情形。
      3.計畫執行內容與產學合作密合情形。
      4.計畫查核點達成情形。
      5.計畫投入與產出效益及業界參與共同配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