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
下簡稱訓練站)改善運動科學設備、訓練器材及場館設施,提供選手
完善訓練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申請單位者,指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稱補助單
位者,指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前項申請單位應統籌轄區內訓練站(含訓練分站)統一申請,並於本
會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計畫及資料表件(如附件一)陳報本會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以申請單位轄區內同時申請為訓練站(含訓練
分站)者為限。
四、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運動科學研究儀器及訓練器材設備:以補助對象所屬運動選手從事
專項競技訓練所需之訓練器材設備及運動科學研究儀器為限。
(二)運動訓練環境簡易修繕:以運動選手所需相關環境(包括選手宿舍
等)修繕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應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單價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
儀器、訓練器材設備或總計畫經費(含設計規劃費、行政管理費等費
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簡易修繕工程支出,不得挪為他用。
六、本會補助經費額度如下:
(一)本會依申請單位所報計畫審核,總計畫補助經費額度以新臺幣二百
萬元為限。
(二)申請單位得自行擇定補助對象及補助範圍。其以第四點第二款規定
申請者,補助額度於本會核定補助經費內以新臺幣一百萬元整為限
。
七、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經費核撥
1.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會核定公文後,應於二週內掣據請領補助額
度二分之一及檢附全額納入預算證明陳報本會撥款。
2.補助對象應於本會核定項目及補助額度內,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
辦理採購事宜。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彙整各該補助對象相關結
案紀錄,檢附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二)、財產增加單(增值單)
、驗收紀錄及結算證明書等資料,陳報本會辦理經費核銷及餘款
請領事宜,並轉撥各該補助對象。
2.受補助單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款或核銷者,補助經費由本會逕
予廢止。其已撥款者,由本會追繳。
八、本會核定各該補助對象應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
器材設施管理使用原則」(如附件三)規定辦理,並完成財物登記事
宜。
九、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前往瞭解執行情形,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說明。
十、受補助單位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或國家代表隊調訓、不遵守
運動選手紀律(含運動禁藥檢測)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含兩岸)體育
運動交流等相關規定,並經本會以書面通知而仍未能依限改善者,自
書面通知送達或其所載改善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十一、本要點經費來源為運動發展基金,本會得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
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酌予調整各該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