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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民體能檢測站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編制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
    國民體格及體能提昇,鼓勵國民加強體能活動,並實施體能檢測場所
    之標準化與審核基本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民體能檢測站設置內容、配備及執行檢測方式,依「國
    民體能檢測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三、本要點事項辦理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本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民體能檢測站補助表,如附件一。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受託單位: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本會勞務委託者。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本要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五、申請單位:
(一)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醫療衛生院所。
(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動團體。
(三)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定者。
    前項申請單位範圍,於本要點規定受託單位及辦理單位,準用之。

六、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期間如下:
      1.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
        十日前提出。
      2.未及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敘明
        理由,於活動前報本會專案申請。
      3.本會專案申請者,應依各該專案申請期間。
(二)申請應附文件如下:
      1.申請表(如附件二)。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立案證書。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前項第一款各目規定申請期間備妥第二款各目規定申
      請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申請流程及內容如下:
      1.本申請案以直轄市或縣市設立一檢測站為原則。其直轄市或縣市
        人口數逾百萬者,則不在此限。
      2.採書面申請方式辦理。
      3.計畫書內容要項如下:
     (1)場地設施圖。
     (2)工作內容具體執行方式及要領。包括檢測項目流程、人員安排
          及檢測活動宣傳規畫。
     (3)檢測對象及聯繫方式。
     (4)緊急應變及醫療處理流程。
     (5)工作團隊分工、履歷及經歷。(包括單位對計畫之支援措施)
          。
     (6)預定工作進度及期程(辦理檢測次數以二十次為原則,規劃檢
          測人數至少二千五百人次)。
     (7)預期效益。
     (8)其他特色及有助於計畫品質提升措施(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
          等)。
     (9)財務計畫合理性(包括經費概算表)。
    (10)其他。

七、檢測站檢測對象及項目:
(一)檢測對象:
      1.檢測站檢測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者。
      2.依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區域、職業、月收入、年度別及族群
        分布等因素,平均其施測對象。
(二)檢測項目:
      1.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即 BMI)、腰臀
        圍比。
      2.肌力及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3.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4.心肺耐力:三分鐘登階測驗。

八、檢測站設置評選配分比重,如附件三。

九、補助審核方式如下:
(一)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二)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會,就計畫內容及具體可行性
      、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
      助金額。
(三)經本會核准之單位,應參加本會舉辦之檢測站設置說明會。其未經
      核准之單位資料,不予退件。
(四)前款規定審核結果,本會原則分別於各該年度三月前核定,並函知
      各該申請單位(含受補助單位)。但其相關補助金額有待立法院預
      算審議結果者,本會得視法定預算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減或撤銷
      補助。
(五)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有配合政策性或臨時性業務需求者,得逕由本會
      依權責自行審查,以行政程序專案簽奉核定後辦理,不受本要點申
      請期間、補助範圍及補助方式之限制。

十、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請於核定後檢附收據致本會申請撥付二分之一經費。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餘款收據、收支結
      算表(其有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
      目及金額)及成果報告書函送本會申請撥付餘款及核銷。另為辦理
      各該年終決算事宜,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十二月三十日前辦理
      核銷。
(三)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未達總預算經費者,應按補助比
      例核撥本會補助經費。
(四)其接受本會部分經費補助者,應自行妥善保存各該原始憑證,以備
      審計機關抽查;其接受本會全部經費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連同收
      支結算表,一併致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十一、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本會原核定補助方式、執行期間及其預定進度切
        實執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致原核定計畫不能
        配合實際需要者,應即另行提送變更方案報本會同意。
  (二)掌握補助執行情形之必要,本會得請求受補助單位到會說明執行
        進度。
  (三)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上填列考核時間點,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據以
        考核。受補助單位於核銷結案時,於成果報告中載明執行成果,
        未達考核標準,作為本會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之主要依據。
  (四)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申請
        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本會需要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等,俾
        作為本會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之主要依據。
  (五)其經本會核定之申請案件,應結案而未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
        各該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得暫不予補助。
  (六)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會
        得視情況停止各該單位就本要點所定申請一年至三年補助。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期程屆滿後提出報告書一式十份及電子檔致
        本會。本會將視檢測站執行情形辦理成果發表會。

十二、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委託者,得準用第四點至
      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