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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委託研究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
    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該要點)第
    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指本會基於釐訂或評估體育運動政策、解決體
    育運動問題等業務需要而依政府採購法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
    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廠商)所從事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三、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研究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先期作業
    :
(一)研究主題選定,應以符合本會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
      為原則,並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GRB  系統)選定之。
(二)本會各該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上旬,將選定之下年度委託研究主題,
      逐項填具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格式如附件一),送綜合計畫處
      提本會委託研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議。
(三)經審議通過之研究計畫經費(包括延續性計畫)概算總額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上者,由本會依時程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審議後
      陳報行政院核定。
(四)本會各該單位應將經審議通過之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於本會下年度
      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託辦理費用項下。
(五)經前四款規定審議通過之研究主題及其研究重點而非屬限閱或機密
      性質者,應刊登於本會網站相關網頁。


四、審核小組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參事、各處室代表及學者專
    家組成,並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於每年一月前辦理完成委託研
    究主題之審議。


五、第三點先期審議作業終了後,發生其他重大社會議題或具時效性政策
    而有立即委託研究之必要者,其委託研究主題選定,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經費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另行填具新增委託研究計畫摘要及
      審議表,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依本要點辦理。
(二)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填具新增委託研究計畫摘要及審議
      表報行政院核定後,依本要點辦理。


六、研究計畫委託對象、研究主持人、相關研究人員及計畫書之審查及選
    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徵求委託對象及研究計
      畫書。
(二)擬參與研究計畫之廠商,應依規定內容及格式(如附件二)將研究
      計畫書提送本會,並依本會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三)
      編列經費。
(三)研究計畫之研究主持人應具備博士或副教授(含)以上資格;其他
      研究人員資格應符合本會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
(四)本會各該單位應依規定聘請學者專家及本會人員組成審查會,就徵
      得之研究計畫召開會議審查。但已依政府採購法採用最有利標方式
      辦理,成立評選會評選者,不在此限。
(五)本會對於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
      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之廠商,尤應審慎衡酌考量;其受本
      會委託之研究計畫,應列為計畫成效考核重點。


七、研究計畫經本會各該單位召開會議審查通過且簽報核准後,辦理後續
    議(比)價及簽約作業(契約書範本格式如附件四)。完成簽約程序
    後,計畫始得進行。受託廠商及研究主持人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
    內容、程序、時程及經費進行研究,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八、研究計畫經費撥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額度為契約金額百分之三十,於契約簽訂及受託廠商正確
      完成研究計畫登錄於 GRB  系統(格式如附件五)後一次撥付。
(二)第二期款額度為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於期中報告審查核定後撥付
      。
(三)第三期款額度為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於期末報告審查核定、驗收
      ,並正確完成研究報告登錄 GRB  系統後撥付。


九、本會各該單位應將委託研究契約書及計畫書送綜合計畫處按季辦理研
    究進度追蹤,並應確實掌握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
    廠商應定期提報研究執行進度及期中、期末報告(研究結果)陳報本
    會;其研究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五十者,本會得終止契約,並依未完成
    比例追繳委託研究經費。但其非可歸責於受託廠商者,不在此限。


十、研究計畫報告審查方式如下:
(一)期中報告:本會各該單位對受託廠商所提報之期中報告,應邀請專
      家學者以會議方式審查,由研究主持人出席並簡要說明研究過程及
      報告內容;審查意見應送達受託廠商參考並修正報告。
(二)期末報告:各該委託研究案件研究期屆滿前四十日,受託廠商應將
      期末報告書初稿送交本會。本會各該單位於收受報告書初稿二十日
      內,應邀請專家學者以會議方式審查,由研究主持人出席並簡要說
      明研究過程及報告內容。審查意見應送達受託廠商於二十日內修正
      送達本會。
  前項研究計畫於政府採購公告金額以上者,其期中或期末報告審查,
    應由學者專家五人以上組成;其成員應含原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十一、受託廠商應配合前點審查而修訂研究報告(附具修正說明),經本
      會核定後,應提送研究報告書(含研究成果摘要)五十份以內,並
      將報告內容以 MS OFFICE  套裝軟體(或其他相容軟體)格式製作
      、儲存於光碟或隨身碟,連同收據或統一發票送達本會。本會各該
      單位應於限期內通知秘書室辦理驗收。


十二、研究計畫期中或期末報告,應依本會委託研究期中報告格式(如附
      件六)及期末報告格式(如附件七)印製。


十三、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及其相關資料所有權,悉歸中華民國(管理
        機關:本會),並約定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研究報告及相關
        資料全部或一部者,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受託廠商及相關研
        究人員不得對外發表。
  (二)各單位對研究報告之研究結論、建議事項及採行情形,應填具研
        究計畫成果及運用情形摘要表(如附件八)專案簽核。
  (三)研究成果適宜對外公開者,本會各單位應將研究報告摘要及全文
        電子檔刊載於本會網站相關網頁,並將研究報告電子檔送交國科
        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
  (四)本會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於各該年度終了後辦理
        年度委託研究成果發表會,受託廠商及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出席並
        發表研究成果。
  (五)研究報告(含電子檔)應於結案後一個月內分別寄存本會綜合計
        畫處五份、國科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十四、本會人員參與本會委託研究計畫者,不得支領研究經費。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
      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