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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圖書室閱覽規定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總則
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蒐整典藏體育專論專書及體育史
  料,供本會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時參考利用,特設立圖書室(以下簡稱本
  室)。另為落實資源分享,會外人員經登記亦可入室閱覽。
2.本規則所稱圖書資料,係指本會圖書室典藏之文字圖書、視聽影音有聲
  圖書出版品、期刊、報紙等。


閱覽管理
1.本室除國定例假日及圖書整理日外,開放時間為上午 9  時至 12 時 3
  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2.閱覽人個人手提電腦、紙筆、貴重物品等可攜入本室並自行保管,本室
  不負保管責任。書(背)包、提袋、食物飲料、寵物、自帶之書刊則不
  得攜入,本室設有自助式存物櫃,供閱覽人暫時存放。
3.閱覽人借閱本室圖書、期刊等資料時,如發現有塗污、撕毀、缺頁或不
  堪使用時,應即向本室服務人員反映,以進行處理。
4.前項圖書資料影印,為維護著作權,不得整本複印,如有違反著作權情
  況,由影印使用人自行負責。
5.閱覽人進入本室閱覽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抽菸、飲食、製造噪音、
  喧嘩滋事及其他不當行為,談話亦應壓低音量,以確保公眾安寧。如需
  使用行動電話,應先設定為震動或靜音,並自行至本室外使用。
6.閱覽人如有長時間佔用閱覽用桌椅之情況,本室服務人員得將其位置上
  物品移至他處,以維護其他閱覽人使用本室設備之權益。
7.閱覽人違反本規定經規勸不聽者,本室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開並暫停
  其閱覽權利,若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檢警機關處理之。
8.患法定傳染病之閱覽人不得進入本室。
9.閱覽人於本室內酗酒滋事、漫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第 73 條規定處理之。


借閱規定
1.本會人員因業務需要,可外借本室書籍,餘如當期期刊、當期雜誌、視
  聽影音出版品、報紙、工具書及其他限室內閱覽之資料不提供外借服務
  。
2.本會人員第 1  次辦理外借前,需本人持服務證向管理人員申辦借閱證
  ,嗣後並憑該證辦理外借。
3.非本會人員不開放外借書籍,惟如需外借使用,原則以 1  天為限,並
  須質押有效證件(如身分證或駕照)。
4.每人借閱總數量以 5  冊為限,每冊借閱期限 14 天(含例假日),無
  人預約時,得續借 2  次,每次期限 7  天(含例假日)。逾期未還,
  每 1  冊逾期 1  日停止借書權 1  日,逾期超過 1  個月者則依本規
  定「違規處理」第 1  條規定計價賠償。
5.本室盤點或清查整理時,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一定期間內還清借閱之圖
  書資料。


違規處理
1.閱覽人借閱本室圖書資料,如有偷竊、加註、圈點、污損、撕摺、塗寫
  、毀壞等情節,或本會人員遺失向本室外借之書籍時,須購買相同或較
  新版本之書刊或視聽影音有聲出版品賠償。無法購得之圖書資料,則依
  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 以新台幣定價(或工本價)者,依該定價(或工本價)2 倍計價。
(2) 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 50 倍計價。
(3) 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 2  倍計價。
(4) 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 2  倍計價。
(5) 贈書或未標明定價者,中文書每冊 2  千元計價,外文書每冊 4  
      千元計價;錄影帶、VCD、CD-ROM、DVD  等影音光碟,每份(卷、
      張)以 2  千元計價;錄音帶、有聲 CD ,每份(卷、張)以 1  
      千元計價。
(6) 書刊中之附件〈包括光碟、錄音帶、小冊子、地圖等〉遺失者,以
      整套金額計價。
2.上述罰款依行政程序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