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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鼓勵學校師生文藝創作,期許實驗性與創新性之題材及技法,
  培養文藝創作風氣,提升文化生活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及中華文化總會。

  (二)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參選資格:

  (一) 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兼任及
     退休教師,並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之聘書。

  (二) 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

四、徵選組別與項目:

  (一) 教師組:

    1、戲劇劇本:

      (1)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
         適合舞台演出為基準。

      (2)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
         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其題材來源為
         改編或自創。

      (3)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七十分鐘至九十分鐘為宜。

      (6) 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2、短篇小說:一萬字以內為宜。

    3、散文:五千字以內為宜。

    4、詩詞:

      (1) 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以不超過六十
         行為宜。

      (2) 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
         。每人應繳交三十首,得為絕句、律詩、古體詩
         、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其中絕句、律
         詩、古體詩等體裁合計不得少於二十首。各體裁
         應符合格律要求,詞、曲應附詞牌、曲譜體式。

      (3) 前二小目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5、童話:五千字至六千字為宜。

  (二) 學生組:

    1、戲劇劇本:

      (1)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
         適合舞台演出為標準。

      (2)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
         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其題材來源為
         改編或自創。

      (3)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四十分鐘至六十分鐘為宜。

      (6) 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2、短篇小說:一萬字以內為宜。

    3、散文:五千字以內為宜。

    4、詩詞:

      (1) 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以不超過六十
         行為宜。

      (2) 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
         。應繳交十五首,得為絕句、律詩、古體詩、詞
         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其中絕句、律詩、
         古體詩等體裁合計不得少於十首。各體裁應符合
         格律要求,詞、曲應附詞牌、曲譜體式。

      (3) 前二小目採隔年次輪替徵賽。

五、獎勵:

  (一) 各組各項目錄取特優一人、優選二人、佳作三人。

    1、教師組戲劇劇本,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優選
      每人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七萬元;
      短篇小說,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優選每人獎金
      新臺幣八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六萬元;散文、詩
      詞、童話,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九萬元、優選每人獎金
      新臺幣七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學生組戲劇劇本,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八萬元、優選每
      人獎金新臺幣六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短
      篇小說,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七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
      臺幣五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三萬元;散文、詩詞
      ,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三
      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前二目錄取者,並致贈獎狀或獎牌。

  (二) 前款錄取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各組各項目之特優、優
     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人。

 

六、 參選辦法:

  (一) 受理期間:由主辦單位於每年三月前公告受理期間。

  (二) 報名及投稿:

    1、參選者應先於主辦單位徵選網站線上報名,報名網站由
      主辦單位建置後公告之。

    2、線上報名完成後,於截止時間前,將作品及作者資料表
      等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主辦單位,並在信封上註明「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字樣及參加項目;未註明或以普通
      郵件寄送者,參選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3、經主辦單位公告得採線上投稿者,其方式依網站公告之
      規定辦理。

  (三) 參選限制:

    1、限以中文寫作。

    2、每一參選者就同一徵選項目僅得參加一件,且為個人獨
      立創作。

    3、獲本獎特優者,次屆不得參加同一項目。

    4、參選作品應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形式發表,且已獲
      其他單位之其他獎項者,不得重複參選,違反者,取消
      其參選資格。

    5、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者,自
      負法律責任,並取消參選資格;其已錄取者,撤銷其錄
      取資格,已發給之獎金、獎狀或獎牌,並應交回主辦單
      位或由該單位追繳。

  (四) 著作權授權規定: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得獎作品之
     作者,應依主辦單位所定授權同意書格式,無償授權主辦
     單位永久利用獲獎作品。

  (五) 注意事項:

    1、作品稿件不得標註姓名、筆名或任何可資辨識作者身分
      之記號、符號、圖像或文字。

    2、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

    3、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或
      違反第三款參選限制者,應不予受理。資料不齊或其他
      不符本要點規定者,得不予受理。

    4、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參選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

 

七、 評審:

  (一) 評審作業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初審由主辦單位作資格
     審查,複審及決審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作家、評論
     人等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工作。評審委員名單於評審結
     果公告後始得解密。

  (二) 各組各項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
     加錄取佳作若干人。

 

八、 輔導推廣:

  (一) 獲獎作品,由主辦單位置放於本獎網站普及推廣。

  (二) 獲獎作品中,各組戲劇劇本得由主辦單位安排演出,並得
     推薦供各相關團體使用;各組文學類得推薦至有關報社或
     雜誌社發表。

 

九、 頒獎事項:
  
得獎人名單由主辦單位發布並刊登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及
   刊物,並另函通知得獎人參加頒獎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