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打擊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
組織)及防阻妨害合法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以下簡稱妨害賽
事公平)等案件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檢舉人:指對於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
件發見而依據本要點規定提出檢舉之自然人。
(二)受獎勵人:前款檢舉人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獎勵者。
(三)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指未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及其相關行政命令,而違法從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
至第四款業務或以各種運動競技賽事過程或其結果作為標的而從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賭博罪之個人或組織。
(四)妨害賽事公平案件,指與各種運動競技賽事相關之下列案件: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或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
罪名。
2.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罪名。
3.其他刑事法律而有非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情形規定者。
三、檢舉獎金
(一)獎勵對象:
1.提出檢舉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之
檢舉人;而同一檢舉案件以最先檢舉人為受獎勵人。二人以上檢
舉而不能區分先後者,視為共同檢舉。
2.檢舉人限自然人。但各該檢舉案件負責偵查機關執行、指揮、監
督人員、本會相關業務人員及其三等親內人員,不適用之。
(二)獎勵方式:
1.獎金發放階段:
(1)第一階段: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者,給與檢舉人獎金總額
百分之七十。
(2)第二階段: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2.獎金總額如下:
(1)檢舉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獎金,依各該非法運動彩
券經營事業(組織)自查獲時起前二年下注總額規模發放獎金
,如附件一。
(2)檢舉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獎金,依各該涉案妨害賽事公平之舉辦
賽事單位人員與參與賽事相關隊職員人數發放獎金,如附件二
。
3.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給與之獎金,檢舉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有
調整給獎獎金總額基準者,均不予追回或追加。檢舉獎金並應依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及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
併計受獎勵人綜合所得總額。
4.同一案件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均分。
5.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之共犯或自首而檢舉他人者,均不給與獎金。
(三)檢舉案件受理及獎金申請方式:
1.案件受理方式如下:
(1)檢舉人應向司法警察機關具名檢舉,提供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
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等線索,受理檢舉機關應即時
詳實登錄姓名、聯絡方式、報案時間及識別資料等,而受理檢
舉機關應確實保密。
(2)檢舉人不實或因內容過於空泛籠統而致無法進行查察者,受理
檢舉機關應即通知原檢舉人。
2.檢舉獎金申請方式如下:
檢舉案件依受理檢舉機關隸屬,由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
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會以具名(得用化名)檢舉人,及提
供摘錄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等起
訴書、法院判決書之內容,併同說明符合本要點規定申領獎金數
額報本會,依各該階段申請核發檢舉獎金。
(四)獎金核撥方式:
1.為保護檢舉人,本會審查核定獎金後,依檢舉案件受理檢舉機關
隸屬,由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據
報本會辦理撥款事宜,以轉發檢舉人。
2.檢舉人應於接獲轉發單位通知,並於本會撥付轉發機關後次日起
三個月內領取檢舉獎金,逾期視同自動放棄,款項應繳回本會。
3.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相關工作經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
為強化有關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等
防治宣導及辦理工作,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及其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及其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得提出實施計畫書向本會申請核定補助。
(二)補助用途範圍:
1.法務部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與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球團結盟,協
助辦理對職棒球員法治教育相關經費。
2.內政部警政署與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球團為防範犯罪發生而建
立聯繫管道相關經費。
3.警察或調查局人員於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賽期對保護球員所採配
套措施相關經費。
4.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對防治地下
簽賭之法律宣導經費。
5.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對非法運動
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查緝工作相關經費。
6.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成立「防制職棒賭博全國跨轄區專案小組
」,辦理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職棒不法案件之溝通平台,負責
分工、協調、溝通及相互支援蒐證等事項之相關經費。
7.其他與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等防
治宣導及辦理工作相關經費。
(三)補助申請方式:
1.以各該年度或專案計畫書向本會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
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與對象、內容
、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
2.計畫書所列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
算數、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各該項目。
(四)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1.本會審查核定相關工作經費補助計畫後,由申請受補助機關檢據
報本會辦理撥款事宜,並以一次給付為原則。
2.受補助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及相關資
料報本會備查。成果報告除經費概算外,應包括項目與原計畫書
相同,並加附支出分攤表。
3.受補助機關應切實依計畫執行,結算總經費低於本會核定總經費
者,賸餘款應繳回本會。
五、轉撥付獎金機關及受補助機關,其原始憑證或相關佐證資料應分類妥
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