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體育推手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體育運動贊助,增進民間
  參與推動體育運動風氣,並向長期支持奉獻及熱心推展我國體育運動
  發展之企業團體及個人而表達謝意及敬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推薦人: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推薦者,推薦人亦得自我推
   薦。
(二)受推薦人:指推薦人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推薦對象之人,推
   薦人亦得為受推薦人。
(三)受獎人:指前款受推薦人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受獎表揚者。

三、本會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其推薦受理及受獎表揚事項,本會均應另
  行分別公告之。

四、本要點獎項受推薦人如下:
(一)企業。
(二)團體。
(三)個人。

五、本會敦聘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本會
  人員等組成審查會,依各該推薦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審查產生各該受
  獎人。
  前項審查會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準用「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
  本會得召開推薦會議辦理推薦作業。

六、本要點規定獎項名稱為「體育推手獎」,分作贊助類、推展類及特別
  類,各類分設各該獎項。
  前項各該獎項及其表揚事蹟資格,如附件一。

七、本要點規定推薦文件表格,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推薦人應於第三點規定公告期間向本會推薦。推薦人向本會推薦文件
  不全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獎勵。
  前項推薦人向本會推薦文件不全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而有補正之必要者
  ,本會得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其有未依限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準用前項後段規定。

八、各該推薦人、受推薦人及其負責人,均應同意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
  相關規定蒐集個人資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