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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體育人士禮遇處理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嘉勉參加國際運動競賽榮獲優
    勝之體育團隊或個人,及對訪華國際體壇人士表示歡迎敬重之意,特
    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團隊或個人榮獲國際運動競賽優勝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本會建議總統府致賀電,以示嘉勉:
(一)獲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Olympic Games )【含冬季
      (Winter Olympic Games)、夏季(Summer Olympic Games)、青
      年(Youth Olympic Games )】、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
      聽障奧運)(Deaflympics )及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
      )(Paralympic Games)比賽前三名之個人或團隊。
(二)獲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Asian Games )、世界大學運動
      會(Universiade )金牌之個人或團隊。
(三)參加其他國際重要比賽或活動獲得優勝或表現優異經考量具體個案
      情況而認具特殊意義者。


三、體育團隊或個人榮獲國際運動競賽優勝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本會建議行政院致賀電,以示嘉勉:
(一)獲奧運(含冬季、夏季、青年)、聽障奧運及帕運比賽前三名之個
      人或團隊。
(二)獲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運動會(World Games )或洲際盃
      以上國際正式錦標賽等比賽金牌之個人或團隊。
(三)參加其他國際重要比賽或活動獲得優勝或表現優異經考量具體個案
      情況而認具特殊意義者。


四、體育團隊或個人榮獲國際運動競賽優勝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本會建議總統府及行政院安排晉見,以示嘉勉:
(一)獲奧運(含冬季、夏季、青年)、聽障奧運及帕運比賽前三名之個
      人或團隊。
(二)獲亞運比賽前三名之個人或團隊。
(三)獲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運動會或洲際盃以上國際正式錦標賽金牌
      之個人或團隊。
(四)參加其他國際重要賽事或活動獲得優勝或表現優異經本會專案陳報
      者。


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本會建議總統府安排晉見,以表歡迎、敬重
    :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OC)
      主席、委員。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 OCA)主席、執
      行委員。
(三)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聯合會(Association of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 ANOC)主席。
(四)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Accord )主席。
(五)國際世界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I-
      WGA )主席。
(六)國際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s, IFs )主席
      。
(七)各國奧會(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NOC )主席且任各該國
      家相當部長級以上職務者。
(八)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 )主席。
(九)國際聽障體育總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Sports for t-
      he Deaf, ICSD )主席。
(十)國際特奧會(Special Olympics International, SOI )主席。
(十一)對我國體育運動發展有特殊貢獻經本會專案陳報者。


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本會建議行政院安排晉見,以表歡迎、敬重
    :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 )主席、委員。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CA )主席、執行委員。
(三)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聯合會(ANOC)主席、副主席。
(四)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Accord )主席、副主席。
(五)國際世界運動總會(IWGA)主席、副主席。
(六)國際運動總會(IFs )主席、副主席。
(七)各國奧會(NOC )主席、副主席且任各該國家相當部長級以上職務
      者。
(八)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PC )主席。
(九)國際聽障體育總會(ICSD)主席。
(十)國際特奧會(SOI )主席。
(十一)對我國體育運動發展有特殊貢獻經本會專案陳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