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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機關企業建置運動社團試辦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編制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機關企業運動社團建置及運作,強
  化基層體育組織,鼓勵機關企業重視員工運動權,增進國民參與體能
  活動,提升體育專業人員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中央政府所屬各該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企業:依據「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之企業。但
   不含各該公營事業機構。
(三)申請單位:指前二款規定各該機關企業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補
   助者。其中機關員工總數應達五百人以上;企業員工總數應達二千
   人以上(含約聘僱及派遣人員)。
(四)受補助單位: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
(五)受託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及本要點規定覓得而接受本會勞務委託者
   。
(六)運動社團:以運動健身為目的且以自發性及規律性運動參與之團體
   。每個運動社團成員至少二十人。

三、本要點試辦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申請期間由本會另行公告。

四、本要點規定補助項目分別如下:
(一)聘用體育專業人員。
(二)聘用運動社團指導員
(三)舉辦員工眷屬體育活動。

五、補助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及辦理項目:
   1.機關:
   (1)聘用體育專業人員。
   (2)聘用運動社團指導員。
   2.企業:
   (1)聘用體育專業人員。
   (2)聘用運動社團指導員。
   (3)舉辦員工眷屬體育活動費用。
(二)補助內容如下:
   1.聘用體育專業人員:大專以上體育相關科系畢業且具備「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規定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
    格者,優先。補助聘用一人薪資新臺幣三萬三千九百元、勞工保
    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合稱勞健保)費用,補助聘用期間二年
    。薪資補助按月計算;其工作未滿一個月者,以實際工作日數比
    例計算。各該年度聘用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
   2.聘用運動社團指導員:大專體育相關科系且具有各該指導項目運
    動專長或具備運動指導員證、教練證者,優先。指導員應屬外聘
    性質而非屬申請單位員工。補助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每天
    最高二小時新臺幣一千元,每一個運動社團一年最多補助十小時
    。各該年度申請單位最高得申請新臺幣二十萬元。
   3.舉辦員工眷屬體育活動:申請單位運動社團總數達十個以上且其
    活動人數達二百人以上,每場活動至多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申請
    單位運動社團總數達三十個以上,且活動人數達六百人以上,每
    場活動至多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各該年度申請單位最高得申請
    體育活動四個項次。

六、聘用人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體育專業人員:
   1.建置服務單位運動社團基礎資料(包含原有及新增資料)。
   2.協助調查員工規律運動現況。
   3.規劃輔導服務單位新增運動社團。
   4.規劃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包含上班前、午間休息、下班後及
    例假日等)。
   5.規劃推展員工眷屬體育休閒(例如:機關企業游泳)活動。
   6.規劃建立服務單位特色運動。
   7.提供體育運動相關專業諮詢服務。
   8.協助組隊參加各該員工運動會或各該體能活動。
   9.參與本會舉辦職前講習及相關研習課程。
   10.配合推動全民運動政策相關事項。
(二)運動社團指導員:負責指導運動技術或擔任運動相關知能講座(例
   如:瑜伽、體適能、運動傷害及登山常識等)。

七、申請單位資格條件:
(一)申請單位均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工作機會提供應符合勞動法令規範且工作地點位於中華民國境內
    。
   2.非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
    理容或三溫暖之行業。
   3.非屬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
   4.最近三年內均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最近六個月內均無非法解雇員工情事。
   6.最近一年內均無違反勞工保護、環境保護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各該申請文件格式,詳如附件一至附件八。至於其他指定文件由本
   會另訂之。

八、本要點規定各該補助審查及執行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會委託專業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依據各該年度預算額
   度,審查申請單位所送書面資料(含員工總數、運動社團總數、計
   畫內容可行性、活動場次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執行預期效益等
   項目),作成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等初步擬議而分別再行循行政程
   序,陳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之。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審查會所提建議事項配合修整其申請書及相關附屬
   文件而據以辦理。
(三)本會得於執行期間辦理相關座談會議,並指派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訪
   查及辦理效益評估,確保本要點規定辦理事項及活動確實執行。
(四)本要點規定各該補助款項均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經
   本會核定各該補助而嗣後發生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陳
   報本會核准。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確實執行,本會將就各該訪視情形、成果報告
   品質、結案進度是否延宕等項目,作為次年度補助參據。
(六)受補助單位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且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得
   視情節輕重而撤銷或廢止其補助全部或一部,同時追繳各該補助款
   項全部或一部,且於二年內不得於向本會申請補助,併同另函通知
   各該相關主管機關。
(七)執行本補助款相關印刷文宣海報傳單均應於明顯處註明「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同時載明本會為指導單位,而受補
   助單位各該成果報告及其附件資料,均應無償提供本會及本會授權
   單位從事非營利使用。

九、本要點經費撥付及核銷作業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經本會核定補助後,應檢附收據及其他指定文件,請撥
   第一期補助經費(總經費二分之一)。另於本會指定期間,檢附第
   二期款收據及其他指定文件(包含體育專業人員勞動契約書影本、
   薪資清冊、勞工保險投保相關資料及成果報告等),請撥其餘款項
   。
(二)申請單位全案自籌比例不得低於總經費百分之十。受補助單位應於
   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其有接受二個以上機關補
   助者,應分別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含其辦
   理時間地點、參與人數、活動內容、簽到表、照片、新聞報導及檢
   討建議等)、相關聘用、勞健保證明文件及其他指定文件送達本會
   辦理核銷。另為辦理各該年終決算事項,除經本會事前核准者外,
   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其有逾期送達而導致影響本
   會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同時追繳各該補助
   款項。
(三)接受本會部分經費補助者,應妥善保存各該原始憑證,以備抽查。
(四)有關各該依法申報各該稅賦(例如:具有個人所得性質之指導費等
   )者,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申報。

十、附則如下:
(一)本會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審酌本要點規定各該補助項目及
   其額度。其有各該年度預算不足而申請單位縱有符合本要點補助規
   定者,本會仍得不予補助。
(二)體育專業人員由本會另行委託專業單位統一辦理甄選及分發。受補
   助單位(即服務單位)應配合辦理各該人事差勤考核及簽立勞動僱
   傭契約,並代辦薪資核撥及加入勞健保作業。體育專業人員薪資應
   於每月十日前核撥,不得有延發情事。受補助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而
   分別指派體育專業人員至附屬單位或同一企業集團各該子公司巡迴
   協助。體育專業人員有離職或其他變更本會核准事項者,受補助單
   位應於各該情事發生後十四日內書面送達本會查悉。
(三)受補助單位為活絡各該單位員工運動風氣,重視員工健康,得配套
   組成推動小組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之於本會為補助關係;各該受聘體育專業人員之於受補
   助單位為僱傭關係。本要點試辦期滿,應優先考量留用體育專業人
   員賡續推展有關業務及職工體育。
(五)各該受聘體育專業人員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
   性質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六)聘用人員差勤情形由受補助單位輔導管理,並定期考核作成紀錄。
   受補助單位有於各該執行期間有重大違失情事或本會訪視執行成效
   不佳經本會勸導後仍未改善者,本會得撤銷、廢止或遷調聘用人員
   至其他服務單位,並得撤銷或廢止各該補助全部或一部,同時追繳
   相關補助經費。
(七)立法院審查預算指定刪減本會總經費、本要點規定試辦專案經費或
   政策調整時,本會得協調各該受補助單位變更計畫執行內容及調整
   補助內容。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