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提昇我國參加綜合性賽會各運動代表隊技術水準及競技實力
,以爭取優異成績,為國爭光,特定訂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核定參加奧運會
(含夏、冬季)、亞運會、東亞運、世大運之代表(培訓)隊。
三、申請程序:
國外:
應於出國前二個月提出國外移地訓練計畫(包括移地訓練時間、地點
、行程安排、訓練內容、經費預算、預期績效及移地訓練相關資料)
,專案送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審核後轉報體
委會辦理(作業程序如附件一)。
國內:
應於實施前一個月提出國內移地訓練計畫(包括移地訓練時間、地點
、行程安排、訓練內容、經費預算、預期績效及移地訓練相關資料)
。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國外:
1.膳、宿費:按實施地區生活指數分級酌予補助(標準如附件二)
。另奉體委會專案核定之選手培訓隊(含精英、重點)教練及選
手(含支援培訓隊專業人員)出國比賽或國外移地訓練經費,全
額補助,但補助額度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出差人員
生活日支數額」為上限,並需檢據按實核銷。
2.往返機票款:按經濟艙票價補助(需檢附票根及代收轉附證明)
;如獲中華奧會補助或邀請(受訪)單位提供者,不重複補助。
(二)國內:
1.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教練新臺幣一四○○元,選手新臺幣
六○○元(需檢據核銷)。
2.膳雜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四五○元。
3.交通費:核實補助往返交通費(火車莒光號,汽車國光號;離島
搭乘飛機、輪船需檢附票根按經濟艙票價補助,必要時以國訓中
心車輛接送。
五、核銷原則:完成後一週內提出詳實訓練績效報告(報告表如附件三)
,併支出憑證送國訓中心辦理核銷撥款;未按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
予核銷及補助。
六、績效考核:
(一)未按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或績效不彰者,列入紀錄,不得再申請辦
理。
(二)經核定以國外移地訓練方式,參加國際公開賽、巡迴賽及邀請賽者
,除需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核銷外,應附參賽成績報告表。
(三)實施國內移地訓練者,經督訓發現未按計畫執行或安排不佳者,得
隨時取消計畫。
七、經費:由體委會撥付國訓中心年度經費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