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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輔導各運動團隊參加綜合性賽會實施賽前國內、外移地訓練要點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提昇我國參加綜合性賽會各運動代表隊技術水準及競技實力
  ,以爭取優異成績,為國爭光,特定訂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核定參加奧運會
  (含夏、冬季)、亞運會、東亞運、世大運之代表(培訓)隊。

三、申請程序:
  國外:
  應於出國前二個月提出國外移地訓練計畫(包括移地訓練時間、地點
  、行程安排、訓練內容、經費預算、預期績效及移地訓練相關資料)
  ,專案送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審核後轉報體
  委會辦理(作業程序如附件一)。
  國內:
  應於實施前一個月提出國內移地訓練計畫(包括移地訓練時間、地點
  、行程安排、訓練內容、經費預算、預期績效及移地訓練相關資料)
  。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國外:
   1.膳、宿費:按實施地區生活指數分級酌予補助(標準如附件二)
    。另奉體委會專案核定之選手培訓隊(含精英、重點)教練及選
    手(含支援培訓隊專業人員)出國比賽或國外移地訓練經費,全
    額補助,但補助額度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出差人員
    生活日支數額」為上限,並需檢據按實核銷。
   2.往返機票款:按經濟艙票價補助(需檢附票根及代收轉附證明)
    ;如獲中華奧會補助或邀請(受訪)單位提供者,不重複補助。
(二)國內:
   1.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教練新臺幣一四○○元,選手新臺幣
    六○○元(需檢據核銷)。
   2.膳雜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四五○元。
   3.交通費:核實補助往返交通費(火車莒光號,汽車國光號;離島
    搭乘飛機、輪船需檢附票根按經濟艙票價補助,必要時以國訓中
    心車輛接送。

五、核銷原則:完成後一週內提出詳實訓練績效報告(報告表如附件三)
  ,併支出憑證送國訓中心辦理核銷撥款;未按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
  予核銷及補助。

六、績效考核:
(一)未按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或績效不彰者,列入紀錄,不得再申請辦
   理。
(二)經核定以國外移地訓練方式,參加國際公開賽、巡迴賽及邀請賽者
   ,除需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核銷外,應附參賽成績報告表。
(三)實施國內移地訓練者,經督訓發現未按計畫執行或安排不佳者,得
   隨時取消計畫。

七、經費:由體委會撥付國訓中心年度經費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