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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實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與留
  任國內外教學研究、社會服務、高等教育經營管理及產業實務具卓著
  貢獻或發展潛力之特殊優秀人才,並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及拉大校內彈
  性薪資級距,達到各校拔尖及留才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適用對象:
  (一)申請資格:
    1、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落實教學創新、發
      展學校特色及提升高教公共性)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以
      上,且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四以上
      之學校。
    2、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補助經費(研究中心),且高
      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學校。
  (二)適用對象:未獲本部玉山(青年)學者補助,並經學校彈性薪資
    支給規定所定之審議程序,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學校編制內
    外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或研究人員):
    1、曾獲國際或國內學術殊榮:諾貝爾獎、中央研究院院士、其
      他國家級院士或重要會士。
    2、曾獲總統科學獎、總統創新獎、總統文化獎、國家講座、學
      術獎、國家產學大師獎、師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
      傑出特約研究員獎、傑出研究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吳
      大猷先生紀念獎、國家產業創新獎或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
      究著作獎。
    3、近五個(學)年度內有四個(學)年度,或新聘人員(於國
      內學校第一次聘任)於三個(學)年度內曾任下列政府部門
      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科技部前瞻
      技術產學合作計畫、科技部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科技部
      學術攻頂研究計畫、科技部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教育部教學
      實踐研究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
      畫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專案計畫。
    4、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例
      如教學傑出獎或產學研究獎。

三、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
    1、依學校訂定之彈性薪資支給規定,核給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
      一年三十六萬元以上彈性薪資,本部就超過三十六萬元部分
      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
    2、彈性薪資額度計算包括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經費,不包
      括科技部經費;補助對象為編制外專案教師者,彈性薪資額
      度計算應先扣除公立學校標準之本薪及學術研究費。
  (二)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補助上限:每人每年最高彈性薪資額度上限
    為五百萬元(比照玉山學者),超過部分全數由學校自籌。
  (三)本部補助經費上限:以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為上限,學校
    申請補助經費總額超過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時,本部將視
    財務狀況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與學校申請補助經費總額
    之比率折減各校補助經費。
  (四)本經費補助,學校應專款支用於教學或研究人員,不得移作其他
    用途。
  (五)學校提報教學或研究人員係依相關規定進行借調者,應由原任職
    學校或借調學校擇一申請,不得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本經費補助。

四、補助期間: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內容:
    1、申請清冊一份。
    2、學校以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
      項申請者,應一併檢附該獎項辦法及審核會議紀錄等資料,
      並敘明申請人數及獲獎人數。

六、經費結報:
  (一)學校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經
    費執行情形報告表及績效報告表辦理結案函報本部;有賸餘款者
    ,應繳回本部。
  (二)補助期間內教學或研究人員有留職停薪、離職或不予聘任情形者
    ,學校應將其補助扣除依其在職期間計算之比率後繳回本部。
  (三)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比率,未符第二點第一款申
    請資格之學校,應繳回全數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