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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
設教育部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本部廉政計畫之規劃。

()本部廉政工作之諮詢。

()本部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

()有關端正本部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

()其他與本部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七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業務主管次長、
主任秘書、各司、處主管、所屬機關首長及本部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執行秘書、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擇
定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本會報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四、本會報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本會報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依第五點規定須迴避之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

    計算。

    本會報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報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經本會報決議應行迴
    避。

    本會報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予保密。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
    事務。

    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政風處辦理。

七、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