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鼓勵青年(依本署公告指定之相關專案計畫及活動所規定之青
年年齡)走出戶外,透過壯遊體驗等各項計畫及活動,讓青年體驗學
習與學校正規教育接銜,相輔相成,鼓勵青年學子從中探索認識自我
、體驗人生多元面向,進而養成獨立人格、培養適應力及應變力等多
元能力。
二、獎勵、補助對象及範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因應推
動青年壯遊體驗學習之需求,所公告指定之相關專案計畫及活動,對
象如下:
(一)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各級學校。
(四)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
(五)個人。
三、獎勵及補助原則:
(一)獎勵原則:參與本署指定之相關專案計畫及活動,由本署依相關規
定酌予獎勵,且獎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二)補助原則:
1、參與本署指定之相關專案計畫及活動,由本署酌予經費補助,原
則上獲補助者最高補助比例為百分之八十,惟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參與,其補助方式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二級者,最高補
助比例為百分之七十五,其餘第三至五級者,最高補助比例為百
分之八十。
2、自籌款未達規定者,則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另有
特定補助原則者依專案簽准後另行公告辦理。
3、針對弱勢青年(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
外籍及大陸配偶或其子女)、偏遠地區青年等特定對象,得衡酌
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內容,於受
理申請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寄(送)達本署「10055臺
北市徐州路五號十四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五、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根據申請者所備之書面資料及補助計畫項目經
費申請表(附件一),依據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內
容辦理審查及補助作業。
(二)採分期撥付補助者,請撥第二期款及其以後期別款項者,應依本署
相關專案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附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
及經費請撥單(附件二),送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附成果報告
、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三)、指
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四)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
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
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應將符合本署核
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
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五)獲補助者,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
補助額度(另有特定補助原則者,不受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二十以上限制),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
參據;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
支用項目者,應函送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四),報本署辦理
變更。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本署將依比例
酌減補助額度。
(七)如有其他審查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六、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得視需要隨時了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二)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將視需要不定期進行查核。
(三)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
理、經費未確實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獲補助者,如有變更原計
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本署,並徵得本署書面
同意始得變更。
(五)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
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
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
請案件。
(八)獲補助者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
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件。
(九)獲補助者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本署得視需要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
七、注意事項:
(一)有關經費補助、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者須協助宣傳本署青年旅遊相關服務事宜,並至壯遊體驗學
習網上傳活動相關資料。
(三)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四)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八、附則: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