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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原住民族教育議題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議題於
    課程、教材及政策相關研究中,特成立「國家教育研究院原住
    民族教育議題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
二、諮詢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本院院
    長自學者專家、現職教師、政府機關代表、本院研究人員聘(
    派)兼之。
  前項諮詢小組之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
    分之一,並應考量原住民各族群之均衡。
三、諮詢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補聘或新聘之委員
    聘期,至當屆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諮詢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院原住民族教育議題相關研究之諮詢與建議。
   (二)得受邀列席教科用書審查會議,提供原住民族教育議題之
         諮詢與建議。
   (三)其他原住民族教育議題之諮詢與建議。
五、諮詢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教科用書審查委員列席,提供
    意見。
六、諮詢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及依第五點邀請之院外學
    者專家、教科用書審查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