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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中小學教師素質提升方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實施計畫「國中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品質提升」、「國中小補救教學」及
    「高中高職教師教學品質提升」等方案,及師資培育白皮書、人才培育白皮書
    。

二、目的:落實中小學課程革新,提高教師專業素養,增進教育品質,厚植國家競
    爭力。

三、補助對象:
 (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 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開班班別及招生對象:
 (一) 領域教學學分班:
  1、具備與擬進修領域相符任教資格之國民中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具備與擬進修領域相符之國民中學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
      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二) 第二專長學分班:
  1、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
      師資格之在職專任教師。
  2、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包括特殊教育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
      ,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
  3、具有同一學習領域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錄取。
 (三) 專長增能學分班: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
      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3、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任教,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並符合就業服務
      法規定資格之該科外籍之在職教師。
 (四) 教師研習活動: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合格
      在職專任教師。
  2、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
      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五) 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
  1、國民小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2、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包括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五、重點補助項目:

(教師生涯發展課程:應依教師專業標準,就不同教師生涯發展階段縝密規劃。

(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新增、調整科目或其他需求開設教師增能課程。

(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中教學正常化、適性輔導及品質提升」、「國中小補救教學」及「高中高職教師教學品質提升」等方案與推動師資培育白皮書,設置進修學院,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所需增能課程及活動等。

(地方政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積極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深化教師增能五堂課及有效教學基地計畫。

(地方政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合作班群教學等實驗或試辦計畫或駐點服務等工作。

(地方政府配合辦理初任教師研習及輔導等工作。

(配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重大政策或重要議題辦理之數位研習課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教師進修活動或工作坊等。

(其他重要議題,例如英語文教學、安全與防災教育、資訊科技與媒體素養、數位學習、法治教育、生命教育、人權教育、勞動教育、家政教育、家庭教育、現代公民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生涯規劃(生涯發展教育)、環境教育、藥物教育、性教育、永續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海洋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新移民教育、原住民教育、本土教育、藝術與美感教育、品德教育、閱讀理解策略、情緒管理、國際教育、理財教育、消費者保護、山野教育及其他新興議題等。

 

六、開班原則:

(師資培育之大學、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地方政府及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申請開設之班別規定如下(以◎表示得申請開班者):

    

 

(共同原則:

1、課程設計應兼具理論與實務,開設以教師為主體之工作坊進修模式,以增進教師教學能力。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班別,應由具經驗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之校長、主任或教師等,共同規劃課程,並協同教學。

2、辦理時間以寒暑假、夜間或週末實施為原則。但有特殊因素,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配合地方政府規劃,於平常教學日之共同進修時段辦理之。

3、開課地點以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內辦理為原則。但得考量多數學員交通之方便性,由地方政府、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依校外教學相關規定,配合教師進修需求選定之(例如教師任職學校、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等)。

4、每班以招收二十五名至五十名學員為原則。但有特殊因素須調整招生名額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定。

5、各辦理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應於活動期間按研習相關評量基準,考核教師學習成效。

6、各進修班次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後,核定開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應於開班十四日前,上網公告活動及報名相關資訊。

7、為增進各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教師之教學專業知能,並符合渠等教師進修之需求,鼓勵地方政府協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提報開班計畫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相關研習活動。

8、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申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檢附鄰近地方政府對其主管之學校教師進修意願調查、進修需求人數及評估情形等相關資料。

9、地方政府依據地方教育發展需要及主管之學校教師進修需求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先徵詢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合作辦理,並洽妥相關招生、遴選及成效追蹤等相關機制。

10、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及研習活動,應於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階段、類科別及現有各系、所學術相關領域內規劃。

11、有關各項學分班修讀學分之採認及抵免相關事宜,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12、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之課程,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為原則。但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班別,不在此限。

(領域教學學分班:以該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規劃之專門科目對照表中各領域核心課程及同領域其他主修專長科目應修下限學分為主,並以社會、綜合活動、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等跨主修專長之學習領域,為優先辦理項目。

(第二專長學分班及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

1、應依本部核定該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辦理。

2、為利教學正常化,第二專長學分班以教師專長授課比率偏低之科目為優先。

3、經本部協調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新增、調整科目或其他需求所開設之第二專長學分班,開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進修教師義務:

(承諾依規定修畢相關課程,並簽立切結書。

(繳交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保證金俟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規定學分後無息退還。

(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另一任教學(群)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

(專長增能學分班:

1、應就不同師資類科及學科、領域、群科分別規劃。

2、課程之研擬應依教師專業標準,就不同教師生涯發展階段縝密規劃。

3、課程內容以本部年度調查與規劃之學科、領域或議題等,為優先辦理項目。

4、可採數位研習課程方式,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研習活動:

1、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轄區內教師需求開設進修班次。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除直轄市得分別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開設班次外,其餘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負責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開班;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部分,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調配開班。

2、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或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研習活動類別以活化教師教學能力為主,輔以教師需求開設。

3、參加進修教師經辦理單位考核合格者,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核實採計研習時數。

七、辦理方式:
 (一) 領域教學學分班、第二專長學分班、專長增能學分班及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
      長學分班(以下合稱學分班):
  1、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辦理
      ,或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視教師需求向本部提出開
      班申請。
  2、由地方政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辦理者,該地方
      政府轄區內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無擬開班所需專長之
      教師,得委請其他地方政府轄區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
      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
  3、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申辦「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
      分班」招收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應以專班且自費方式辦理
      。
 (二) 教師研習活動:
  1、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應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共同規
      劃教師進修計畫。
  2、地方政府得依轄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狀況、現有資源分
      配情形,規劃優先參與之學校名單,以分批調(選)派教師參加,或培訓種
      子教師,於種子教師進修完成後,回校辦理推廣研習之方式辦理。
  3、地方政府應考量視導區、交通便利、進修需求等因素,協同轄區內學校、師
      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規劃共同進修時段及進修地點。
  4、地方政府間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地方政府共同辦理,由其中一方召集,統
      籌協調開班事宜;轄區內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未具有
      擬開班所需師資者,得委請其他轄區內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
      修學院辦理,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授課。
  5、地方政府轄區內無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師資培育之
      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未開設相關學程、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
      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無意願辦理或確有困難無法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
      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辦理者,得由地方政府向本部提報研習計畫,以核給
      研習時數方式辦理。
  6、地方政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或教師需求規劃教師進修計
      畫,經地方政府同意向本部提報計畫書申請經費補助,以本部推動之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專案或試辦計畫為優先考量。

八、補助基準:

(學分班:

1、經本部協調辦理之重大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所開設學分班開班費,以每一學分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非因前目所定目的開設之學分班,得酌予補助,以每一學分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經本部協調配合重大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所辦理之教師研習活動,每班酌予補助鐘點費、教材費及雜支等。於離島辦理者,得額外補助授課講師交通費、住宿費。

(前二款學分班、教師研習活動之交通費、住宿費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況(例如偏遠、離島地區),經本部於核定開班時敘明同意補助,並確有需求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依下列基準及實際出席狀況報本部核定補助:

1、委請其他轄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除開班費外,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授課教師交通費、住宿費。

2、離島地區進修教師需至臺灣本島上課者,除開班費外,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3、偏遠地區教師進修(花蓮及臺東地區)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4、於離島地區開課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之行政人員,如因業務需要,需至離島地區處理開班相關行政業務,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非於本機關或轄區內機關場地辦理之班次,酌予補助場地費。

(本要點未規定之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招收下列二類教師,原則不予補助。但開設於偏遠、離島地區或有實際需求之班別,本部得專案酌予補助:

1、具合格教師證書非在職之儲備教師。

2、具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未滿三個月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地方政府、所屬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並依下列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九、申請及審查:
 (一) 學分班申請期間:
  1、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開設之班次,應於前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2、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開設之班次,應於當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
      一日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3、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班別,不受前二目申請時間規定之限制。
 (二) 教師研習活動申請期間:
  1、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送本部審理,逾期不予受理。
  2、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活動或班別,不受前目申請時間規定之限制。
 (三) 申請程序:
  1、各地方政府、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應就每一開設之班
      次嚴謹規劃,並依每一開設之班次檢具開班申請實施計畫(如附件一)及經
      費申請表(如附件二)一式三份,報本部審查。
  2、地方政府委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辦理之班次,師資
      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應先將實施計畫報該地方政府同意後
      ,再報本部審查。
 (四) 審查方式:本部於各梯次進修班別收件日截止後,統一審查。為審核各地方
      政府、師資培育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申請計畫,得組成專案小組
      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班別及經費。
 (五) 審查原則:
  1、計畫內容特色及效益。
  2、計畫之可行性。
  3、申請經費之合理性。
  4、歷年執行成效及行政配合情形。
 (六) 本部就申請單位擬訂之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前點所定之補助基
      準及前款審查原則審查後,核定其開設班別及補助經費額度,並函知受補助
      單位備文檢據向本部請款。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有關經費請撥(如附件三)、支用、核結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成果摘要表、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核結。
 (三) 受補助單位收到本部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開班前將開班訊息登錄至全國
      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供各界查詢。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該年度「領域教學學分班」、「第二專長學分班」、「專長
      增能學分班」及「教師研習活動」各項班別結束前七日,進行「辦理教師在
      職進修學分(研習)班意見調查表」之問卷調查,並於所開設班別結束後七
      日內,將「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研習)班意見調查表」(如附件四)及
      「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研習)班意見調查彙整表」(如附件五)報本部。
 (二) 受補助單位應將辦理各班次名稱、參加學員名冊(包括成績)、各班次活動
      過程(例如課程內容、大綱或上課講義、學員出缺勤紀錄、協同教學之具體
      實施過程、活動照片等)、回饋問卷統計、具體效益及成果等資料,彙編為
      成果報告,並將辦理班次一覽表(如附件六)置於成果報告首頁,報本部備
      查。
 (三) 受補助單位應於成果報告中詳列進修(研習)班別對於提升教師教學能力之
      成效,並與預期效益做評估比較,未達預期效益者,應分析相關原因。
 (四) 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訪視各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研習)班辦理情形,以考核
      辦理成效。
 (五) 受補助單位應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將開班資訊及實際開課情形(包括師
      資、教學大綱、參與情形及學員意見回饋)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
      網」,並請確實要求參與進修學員填寫意見回饋問卷,本部將不定期查核,
      該年度辦理情形將列為未來教師進修相關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