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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原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及支持幼兒園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
  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辦理方式:幼兒園輔導依幼兒園教保發展需求,以下列類別辦理之:
 (一)基礎評鑑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幼兒園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相關
    法令規定。
  2、辦理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教保服務業務之
    行政人員或教保輔導團團員採實地觀察、提供建議,並檢核其改
    進情形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專業發展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幼兒園建置合宜教保環境、發展適齡適性教保服
    務並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符應幼兒園教
    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2、辦理原則:
   (1)由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採多元方式進行教學輔導,如入班
     觀察、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實作方式進行教
     保環境輔導、實施讀書會或實作報告等,以協助教保服務人員
     提升教學品質及教保環境規劃之知能。
   (2)完成本輔導之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得擇優進行輔導經驗
     分享。
 (三)支持服務輔導:
  1、輔導目的:為輔導「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支
    持及陪伴其教保服務人員穩定教保品質,並協助其教保服務人員
    建構回應在地文化及學習需求之課程。
  2、辦理原則:
   (1)由巡迴輔導教授及巡迴輔導員(資格詳附表)採教保訪視及巡
     迴輔導方式進行,輔導面向包括生活教育、適當的教保任務實
     施、適性的課程與教學、幼小銜接及親職教育等,輔導人員定
     期提供教學優勢分析及改善建議並追蹤改善進度。
   (2)協助規劃國幼班地區之教保服務人員研習,組織教保服務人員
     共學團體,定期進行教保改善執行成效之分享。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園數
   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
    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七萬元。
   (3)園數為三十六園至五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九萬元。
   (4)園數為五十六園以上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
    於四十小時,離島地區每園每年至少六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
    少於三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一般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萬
      元。
    乙、幼兒園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採二位
      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八萬元。
   (2)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
      元。
    乙、幼兒園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採二位
      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七十萬元。
   (2)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
    通費及住宿費。
 (四)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
   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
  4、財力分級第四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
  5、財力分級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6、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採全額補助。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
   代課費(含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
   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署
    舉辦幼兒園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幼兒園執行輔導之交通費、成
    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
     高以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幼兒園得依輔導
     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園參與協作、給予諮詢或指導
     ,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十。
   (3)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且以支
     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但輔導幼兒園
     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及船票之費
     用。
   (5)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幼兒園位處
     離島、原住民或偏遠地區為原則。
   (6)印刷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
     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
     險法」之規定辦理。
 (三)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業
    務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
    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
     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3)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4)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辦理。
   (5)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
     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
     險法」之規定辦理。
  3、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
    甲、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費用
      (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終獎金等
      )。
    乙、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兼任巡迴輔導員:
    甲、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
      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乙、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
      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基礎評鑑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二)專業發展輔導:幼兒園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定公告之
   輔導人員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三)支持服務輔導: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辦理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應接
    受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
  2、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發展
    情形合適者,該學年得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前,申請參與專業發展
    輔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未執行款及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二)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前)
   ,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專業發展輔導:填寫歷次輔導紀錄,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提
    報彙整紀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園之輔導紀錄(包
    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輔導紀錄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
    本署另案函知。
  3、支持服務輔導:
   (1)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表」、「
     巡迴教學輔導紀錄暨月輔導報告表」、「期中報告」及「期末
     報告」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作小組相關作業系
     統。前開各項表件格式由本署另案函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各項資
     料及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四)幼兒園輔導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
   核定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幼兒園輔導之幼兒園進行督
   導;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及受輔幼兒園等
   ,得擇優表揚與獎勵。
 (二)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三)專業發展輔導經輔導紀錄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佳,其
   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幼兒園輔導;情
   節嚴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資格。其可歸責於幼兒
   園者,該園三年內不得申請幼兒園輔導。
 (四)支持服務輔導巡迴輔導教授考評結果,列為次學年續聘之參考。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就二
   歲以上就學補助及托育(育兒)津貼重複或請領規定,訂定落日規
   定與銜接規劃;或新增相同性質之其他就學補助及津貼者,將扣減
   該縣(市)本要點之相關經費補助比率。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規定: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幼兒
    園每週期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每縣
    (市)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園為原則。但在不逾本署全年度整體輔
    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幼兒園輔導預算數,
    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幼兒園。
  3、輔導人員接受幼兒園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每年輔導總
    園數以三園為限;幼兒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
    員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數以一園為限。
  4、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
    員或為受輔導園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
    之申請;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
    ,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幼兒園輔導
    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5、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全園班級數達五班以上者,得以部
    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評鑑輔導之幼兒園
    ,應全園參與輔導。
  6、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因計畫內容需求得申請由二位輔導
    人員共同輔導,主輔導員應具備輔導人員資格;次輔導員則應提
    具與輔導主題相符專長佐證資料,並經本署審查通過。二位輔導
    人員中輔導員以一人為限,且二人同時在園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
    導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其辦理時間
    以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
    自費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
    間,且同一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幼兒園,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
    抗力因素致無法入園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
    但辦理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小時
    為限。
  5、教學面向之輔導時間以上課日之上午時段為原則;教學討論及讀
    書會等輔導時間不在此限。
  6、經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執行說明會;
    經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相關會議及
    增能研習,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應推派課程領導人,且課程領導人
    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申請說明會、執行說明會及增能研習,並出席
    園內教學會議,協助於幼兒園內落實輔導建議,其出席情形列入
    次學年幼兒園輔導計畫補助之參考。
  8、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
    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
    之資格。
  9、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其各次受輔導時
    數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三)輔導停權規定: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幼
   兒園,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
   畫次學年起三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專業發展輔導人員,受輔
   幼兒園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