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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為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及融
  資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本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所定各部會代
  表,為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代表。
  管理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管理會為執行融資業務,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委託辦理融資
  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及具校務營運、財務會計、資產估價或
  法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申請案件之審查。

三、本基金融資及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如下:
  (一)融資對象: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定轉型或退場之學校財團法人
    及其所設私立大專校院為限。
  (二)補助對象:
    1、前款所定融資對象。
    2、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學校學生之私立大專校院。

四、本基金之補助範圍,為學校轉型或退場所需下列費用:
  (一)安置學生之補救教學費用、雜費、住宿交通費、生活津貼及其他
    相關費用。
  (二)教師授課鐘點費、住宿交通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本基金之融資範圍,為學校轉型或退場所需下列費用:
  (一)學校轉型:教學、研究必要之設施與設備費、教材費及其他相關
    費用。
  (二)學校轉型或退場:人才培訓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本基金之補助及融資額度,規定如下:
  (一)補助額度:每案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為限。但情形
    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及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融資額度:每案最高以八千萬元為限,並得分次撥付。但情形特
    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及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本基金融資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週轉性支出融資:最長三年,含最長一年之寬限期。
  (二)資本性支出融資:最長七年,含最長二年之寬限期。

七、本基金之融資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
  息;本金部分,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按期償還。
  本基金融資於貸放後,得視個案執行情形或實際需要,經管理會同意
  及本部核定後,調整前點融資期限及前項攤還方式。

八、本要點所定融資之貸放程序,應依承貸銀行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九、申請人申請本基金之補助或融資,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轉型或退場
  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管理會
  提出。
  前項申請書、計畫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不全,得補正者,管理會應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流程圖如附件。

十、管理會受理補助申請,應就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計畫內容之必要
  性、合理、可行性與效益性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審查。
  管理會受理融資申請,應就其計畫之合理性、可行性與未來性、學校
  發展現況、財務結構、整體校產規模、未來還款能力及其他相關事項
  ,進行審查。
  前二項審查,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訪視。
  審查通過前,本部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屆期未修
  正者,依原計畫審核。

十一、每一申請案之計畫及補助或融資額度,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及本部
  核定後,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承貸銀行。

十二、本基金補助及融資款項之撥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款:檢具正式領據、經核定之計畫及經費明細表,送本基金
    辦理撥款。
  (二)融資款:
    1、申請人應與承貸銀行簽訂契約,並依約向承貸銀行申請一次
      或分次撥付融資款;申請撥付資本性支出者,並應檢具相關
      憑證。
    2、承貸銀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按月彙整前一個月融資明細
      資料,填具申請融資撥付名冊,向本基金申請撥付。
    3、其他融資事項,依承貸銀行之融資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補助案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
  請人應按季陳報執行情形,本部並得派員抽查。

十四、融資案申請人及承貸銀行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融資,承貸銀行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並應將徵審撥款
    情形,作成紀錄。
  (二)承貸銀行應確實完整保存徵授信相關文件、資料,管理會得隨時
    派員前往瞭解融資作業及後續管理事宜,承貸銀行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三)申請人應保存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管理會及承貸銀行得派員
    前往申請人之法人或學校,瞭解融資款項運用情形,及要求申請
    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承貸銀行應與申請人約定下列事項:
    1、非經管理會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融資款項用途。
    2、申請人不得違反契約、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或不得有移
      用貸款情事。
    3、申請人違反前二目規定者,本部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融資處分
      ,並函知承貸銀行改按一般貸款利率核計並追溯補繳差額利
      息與違約金及收回全部或部分融資款。申請人應繳還貸款及
      欠繳之利息。
    4、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