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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
  、新技術及前瞻建設所需技職人才,透過產、官、學、研通力合作,
  縮短學用落差,培育國家重點產業所需之專業技術人才及跨領域人才
  ,推動「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計畫執行單位:
 (一)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公、私立技專校院及技專校院改名或合併之公、
   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但專案輔導學校不得申請。
 (二)計畫執行單位得為院、系、科或校內之常設單位。但新生註冊率低
   於百分之四十之系、科,不得作為計畫執行單位。
 (三)計畫執行單位於獲補助年度起五年內不得停招。但經本部專案同意
   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類型:
 (一)建置跨院系實作場域:盤點學校曾獲補助計畫設備基礎及執行成效
   ,提出跨領域計畫或深化實作場域技術人才培育規劃,並包括課程
   開發。
 (二)建置產業菁英訓練基地:針對核心就業能力建置訓練基地,並建立
   區域聯盟,包括課程開發、師資培訓、學生專業實作能力建立及其
   他擴散效益。
 (三)培育類產業環境人才:建置類產業環境,提供實習實作場域,強化
   師生與產業接軌之訓練。

四、執行期間: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辦理方式:
 (一)建置跨院系實作場域:
  1、學校應整合既有師資、課程、設備等軟、硬體資源,並對焦在地
    產業需求,提出跨領域計畫或深化實作場域技術人才計畫。
  2、計畫應以培育跨領域人才為核心理念,除向下扎根與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連接,亦向上與產業連結;透過學位(分)學程、系科
    分組(調整)等方式辦理人才培育,以突顯自我特色及深化學生
    技能。
  3、學校應落實跨領域或深化技術課程開設、師資培育及授課等規劃
    。
  4、學校應於補助案核定後一年內完成設備購置。但經本部專案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二)建置產業菁英訓練基地:
  1、學校應盤點既有教學設備,串連區域內學校相關科系資源,與法
    人機構、業界能量合作,對焦國家重點創新產業、在地產業重大
    發展計畫,提出跨領域計畫。
  2、學校應明定參加本計畫主辦及夥伴學校教師或學生課程與實作規
    劃,及設計落實夥伴學校參與培訓之具體策略,且夥伴學校參與
    為計畫審查重點。
  3、計畫資源以發揮跨校及產業間合作利益綜效為前提,優先支援夥
    伴學校,並擴及與產業、企業合作。
  4、學校應落實跨領域課程開設、師資培育及授課等規劃。
  5、學校應於補助案核定後一年內完成設備購置。但經本部專案同意
    者,不在此限。
 (三)培育類產業環境人才:
  1、學校應盤點既有教學設備,以產業界實際產線為模組,規劃產業
    環境課程、辦理教師實務技能培育及學生實作能力,提出建置類
    產業環境工廠計畫。
  2、計畫應與法人、公(協)會或優良企業簽署契約,共同合作辦理
    。
  3、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目標、團隊執行能力、師生培育及實作課程
    規劃、夥伴機構合作規劃、設備資源及空間、永續經營等項目。
  4、學校應落實類產線課程開設、師資培育、學生實作及授課等規劃
    。
  5、學校應於補助案核定後一年內完成設備購置。但經本部專案同意
    者,不在此限。
 (四)受補助學校應配合執行本計畫設備共享政策,並協助填報教學設備
   共享平臺所需資訊,以達設備使用最佳化。
 (五)學校應明定參加本計畫學生之學業與技能基本要求,及各年度所應
   達到之具體能力指標與畢業前應取得之證照、檢定或其他同等之證
   明。

六、補助原則:學校所提計畫經審查後擇優補助,「建置跨院系實作場域
  」,每校補助以至多一件為原則;「建置產業菁英訓練基地」及「培
  育類產業環境人才」,合計每校補助以至多一件為原則。但本部得視
  學校規模、辦學績效及技術特色等條件,酌增補助件數。

七、審核標準:
 (一)建置跨院系實作場域:
  1、計畫目標及特色。
  2、計畫內容可行性(包括課程規劃與擬採購設備連結、學生培育規
    劃、經費編列等)。
  3、計畫內容之品質管控及自我改善機制。
  4、計畫預期成效(包括培育成果及擴散影響)、產學合作、永續經
    營及維護策略規劃。
 (二)建置產業菁英訓練基地及培育類產業環境人才:
  1、計畫目標及特色。
  2、計畫內容可行性(包括與夥伴學校、企業或法人之合作規劃、夥
    伴學校參與、課程規劃及擬採購設備連結、師生培訓規劃、經費
    編列等)。
  3、計畫內容之品質管控及自我改善機制。
  4、計畫預期成效(包括培育成果及擴散影響)、產學合作、永續經
    營及維護策略規劃。
 (三)學校過去執行「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之績效。

八、經費支用基準:
 (一)學校補助額度核定後,本部依年度預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為確保
   經費來源之穩定性,使學校能辦理中長期之規劃,通過審查之學校
   ,原則上一次核定本計畫總期程之補助經費,分年分期撥付。但本
   部得視當年度預算審查情形酌予調整。
 (二)經費編列:
  1、資本門補助經費編列以購置耐用性佳之教學設備為限,不得購置
    教師研究及一般事務設備。
  2、經常門經費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學校自籌經費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九、成效考核機制:
 (一)學校應於計畫書明定合理之師生實務能力提升檢核之機制,追蹤培
   訓師生後續擴散效益,及永續經營具體規劃,並說明計畫內容之品
   質管制及自我改善機制之妥善性。
 (二)學校應於計畫書中自訂分年達成之質化及量化績效指標,及達成目
   標之管考機制,並將下列指標列為自訂項目納入執行:
  1、培訓學生人數。
  2、受補助計畫實作實習學生畢業後就業率。
  3、獲補助計畫之相關衍生收益占計畫總補助經費比例。
  4、與國家重點產業之產學合作件數及金額成長比例。
  5、產業菁英訓練基地及類產業環境每年培育教師人數。
  6、資源共享成效(包括設備、自編教材等)。
  7、其他自訂績效指標。
 (三)執行一年後依核定之計畫書所列指標辦理書面考評,以掌握學校執
   行績效;考評未通過者,應依考評意見修正或改善,必要時,本部
   得扣減其補助款,或廢止原核定補助處分之全部或部分,並要求學
   校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四)執行二年後辦理實地考評,考評未通過者,本部得扣減其補助款或
   終止以後年度之補助。計畫期滿辦理總考評,評估計畫推動整體成
   效。
 (五)獲補助學校每一年均須將當年度執行成果函送本部,俾根據學校執
   行情形核撥次年度經費。
 (六)學校獲補助後,執行單位若於五年內停招,本部得要求繳回全部或
   部分補助款。但本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之核撥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計畫如有調整之需要,學校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同
   意後,始得變更。主持人變更除依前述程序辦理外,變更資料中應
   有主持人適任文件及具體交接規劃,避免計畫無法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