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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藉由開設
    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培養學生具備良好之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
    ,以形塑學生健全人格及正確價值觀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目標:   
(一)落實「生活即教育」之理念,養成隨手服務及勤勞敬業之良好習性
      。
(二)鼓勵學生參與各類服務學習,透過反思帶領,培養服務人群與貢獻
      社會之精神。


三、各校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相關課程者,得採必修或選修方式辦理
    ,其學分數由各校自訂,並宜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作教育:配合學習目標,於校內從事各類動手實作之活動,如宿
      舍、教室與校園環境之清潔,及美化校園等教育與訓練學生之工作
      或事務。
(二)服務學習:配合課程目標,從事各類服務學習,如於社區、社會福
      利機構參與服務及擔任國內、國際志工等工作。


四、各校為規劃及推動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相關事宜,得指定專責單位負
    責辦理。


五、各校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相關課程者,得訂定課程學習之相關規
    定,內容包括學習目標、實施方式、學分數、反思安排、評量方式及
    績優人員之獎勵等。


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得以個別開設或整合方式辦理。


七、各校得透過正式、非正式或潛在課程實施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以協
    助學生從服務中獲得學習,並著重服務倫理之指導。


八、各校不得安排學生於有礙安全之處所從事服務,並注意學生之安全。


九、各校實施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執行情形,納入國立學校校務基金績效
    型補助核配及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核配項目之參考。


十、本部得視各校執行情形,甄選績優學校、績優社團及個人等,予以獎
    勵及表揚。


十一、本部得定期辦理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之觀摩暨研討會、成果發
      表會,以進行經驗交流及成果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