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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
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審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或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修訂者,應依下
列費額向徵收機關一次繳清審定費:
一、申請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申請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