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際
教育旅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際教育旅行,應以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締結姊
妹校,促進文化教育交流,並增進參訪學校來臺進行教育旅行為目標。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
理條例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
四、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
件一),並擬訂次一年度國際教育旅行實施計畫(如附件二),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向各該政府提出,並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
辦理,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審查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由
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
六、依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辦理國際教育旅行,行程以六天五夜為原則,參訪學校至少一校。
(二)學生每十六人,補助隨團輔導人員一人全額團費;其中有身心障礙學生
四人以上者,每身心障礙學生四人,另補助隨團工作人員一人全額團費
。
(三)每團人數每達十人,且其中有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
礙,並持有證明文件之學生者,補助一人之一半團費。
(四)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團人數八人以上者,每達八人,除其中一
人補助一半團費外,其餘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每四人,得配置一位
工作人員隨隊輔導,工作人員每人補助全額團費。
(五)同一學校(包括數校)申請前往同一國別之計畫,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學校具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未能依本要
點予以補助,且該學生無法負擔者,學校得協助籌措。
七、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際教育旅行,得遴選學校,組成聯盟學校
,並由聯盟學校互推其中一學校為總聯盟學校。
前項聯盟學校應就其負責任務區域,執行下列任務:
(一)業務之宣導及推廣。
(二)申請程序之協助辦理。
(三)學校執行核定之計畫及經費之協助管理。
(四)資料之統整維護及執行成效之調查。
本署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總聯盟學校或其他聯盟學校,執行前項
任務。
八、本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
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本要點補助金額,得由本署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九、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審查及撥款作業。
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
畫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學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補助款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署應廢止全部或部
分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全部或部
分之補助款,但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學生、隨團輔導人員或工作人員
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學校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向本署辦理經費結算及繳回結餘款,
並將成果報告書報本署備查,由本署列入教育旅行成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