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業
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專技教師)資格審核,並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送請本部辦理專技教師資格審核及發給教師證書者,應符合本辦
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並經學校公開甄選,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
前項專技教師之資格,其歸屬群、科別之教學科目、相關證照資格
等,依本部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任教特殊專業科目、技術科
目對照表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甄審資格對照表,辦理審查
及認定。
三、申請發給專技教師證書之作業程序:
(一) 作業程序依流程圖(如附件一)所示辦理。
(二) 學校應於起聘前二個月,函報本部指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承辦學校(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辦理初審,未
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三) 直轄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學校申請發給專技教師證書時,應先由直轄市政
府完成專技教師資格審核後,函轉本部指定之承辦單位辦理初審。
(四) 學校應備證明文件如下:
1、學校公文,並載明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之依據。
2、申請書一份(如附件二)。
3、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三張(二張浮貼、一張實貼)。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申請年度,公開甄選程序資料(包括甄選簡章及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及甄選合格通知證明。
6、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該學年度總體課程計畫書中教學科目與學分(節)
數表及公文影本;如其任教科別名稱無實習之文字,其實際為實習課
程者,經學校確認無誤後,應於該科別註明包括實習,始得採計。
7、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表及公文影本一份,並應於
備註欄位註明專技教師在校總員額數及未超過校內專任教師員額編制
總員額數之八分之一,且由學校人事單位核章。
8、預定任教特殊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任課節數證明文件。
(五)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
通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正本(驗後隨文寄還)。
2、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服
務證明正本(如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六)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依職業訓練師甄審
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類科性質相關之訓練師資格證明文件正本(驗後隨文
寄還),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
(七)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與其應聘科別相關性質之甲級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
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正本(驗後隨文寄還)。
2、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服
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八)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送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及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且裝訂成冊,第四款規定資格,以特殊造詣或成就並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
符:
1、送審證明文件,除美術相關設計之原作外,影音相關作品應以光碟或
照片呈現,並提供書面說明。
2、送審證明文件,如為二人以上合作完成之作品,應提供書面說明申請
人參與之部分,其合作之代表作品,限由一人送審,其他合作者應以
書面簽章聲明放棄以該作品送審之權利。
3、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服務
證明正本(同附件三)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第八款送審證明文件中,提供作品經審查未予通過時,經本部同意再送審
查之作品如與原送作品題目相同,惟表現或內容已有相當改進者,應提出新舊
作品異同之書面說明對照表。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應繳交之證明文件,除明定應提供正本者外,以影本提
供者,應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關防章。
四、學校應備之證明文件,如有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而尚未完成核定
或備查者,應於函報承辦單位公文敘明理由。
前項情形經承辦單位初審通過及本部複審通過發給證書者,學校應於
發證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專技教師起聘學年度報經主管機關
核定或備查之文件,送達本部審核確認;屆期未送達或不符該核定或
備查文件項目者,本部應通知學校限期繳回證書,並視情節送請主管
機關依法辦理。
五、承辦單位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期間,各以二十個工作日為原則。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送請專家學者審查。
(二)向有關單位查核投保年資。
(三)向主管機關查核學校教職員額核定情形。
(四)學校補件。
(五)其他應查核事項。
六、承辦單位初審及本部複審時,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而得補正者,應通
知學校補件;學校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件資料
(如有相關說明,得一併提出)送達承辦單位或本部(以郵戳為
憑);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完全者,不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如有資格不符,或提供之各項文件有偽造、變造不
實情事,經查屬實者,不發給專技教師證書;已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者,本部應通知學校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由本部辦理註銷及公
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