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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審核及發給教師證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四)字第1142603251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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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業
    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專技教師)資格審核,並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報本部辦理專技教師資格審核及發
    給證書者,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資格,並經學
    校公開甄選,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前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依本辦法第三條
    第三項規定,其歸屬之群、科、領域、專長認定基準,依本部高級中
    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任教專業科目、技術科目及特殊科目對照表及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甄審資格對照表之規定。
  本部得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
    ,協助辦理專技教師證書之申請及審查事務。

三、申請專技教師證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欲聘任學校提出:
(一)檢核表及申請書各一份(如附件一)。
(二)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彩色一吋相片電子檔。
(三)第四點至第八點之資格證明文件、資料。但曾取得專技教師證書,
      因轉任他校重新送審者,無須檢附。
(四)曾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修畢師資培育大學辦理
      之教育專業學分班八學分,並取得學分證明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五)專技教師轉任他校時,應檢附專技教師證書影本。

四、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資格者,應繳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二)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三)與其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服務證明正本(如附件二)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應繳交依職業訓練師甄
    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職業訓練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

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資格者,應繳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
(二)與其應聘科別相關性質之甲級技術士證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
      考試以上及格或與其相當之考試及格證明影本。
(三)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服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二)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七、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資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繳
    交裝訂成冊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送審證明文件,除美術相關設計之原作外,影音相關作品應以光碟
      或照片呈現,並提供書面說明。
(二)送審證明文件為二人以上合作完成之作品者,應提供書面說明申請
      人參與之部分;其合作之代表作品,限由一人送審,其他合作者,
      應以書面簽章聲明放棄以該作品送審之權利。
(三)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六年以
      上服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二)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

八、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應繳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學士學位以上學校畢業證明影本;其畢業之院、系、所或學位學程
      與應聘科別相關。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六年以上服
      務證明正本(同附件二)及工作投保證明正本。

九、學校收受申請人之文件、資料,於完成檢視後,應於起聘二個月前為
    原則,連同下列文件、資料,並載明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之依
    據,公文函送受託單位:
(一)起聘學年度公開甄選程序資料,包括甄選簡章、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紀錄及甄選合格通知證明。
(二)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該學年度課程計畫之教學科目與學分(節)數表
      及備查函影本。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表及核定函影本。
(四)預定任教專業科目、技術科目或特殊科目之任課節數證明文件。

十、第三點至第九點之文件、資料為影本者,學校應蓋與正本相符之章戳
    及該校關防。

十一、本部審核通過發給證書者,學校應於起聘後四個月內,檢送下列文
      件、資料,函送受託單位,屆期未送達或與第九點規定不符者,本
      部應廢止專技教師證書,並通知學校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者
      ,由本部辦理註銷及公告:
 (一)受聘為專任專技教師之聘書影本。
 (二)專技教師任教專業科目、技術科目或特殊科目之任課節數課表及
        教學大綱。
 (三)第九點第二款學年度課程計畫之「教學科目與學分(節)數表」
        及備查函影本。
 (四)第九點第三款該學年度員額編制表及核定函影本。

十二、本部審核通過後發給證書並附加附款者,未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
      規定修習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教育專業學分班
      八學分,並取得學分證明,本部得廢止其專技教師證書。

十三、受託單位辦理審查及本部審核期間,分別以十五個、二十個工作日
      為原則。

十四、受託單位審查及本部審核時,認有疑義或資料缺漏而得補正者,應
      通知學校限期補正;學校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
      補件資料(如有相關說明,得一併提出)送達受託單位或本部(以
      郵戳為憑);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依原有文件、資料審查。

十五、申請案件經審查,有資格不符、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或提供之各項文件、
      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部不予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已發給專技教師證書者,本部應予撤銷,並通知學校限期繳回;屆
      期未繳回者,由本部辦理註銷及公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
      機關依法辦理。

十六、申請補發、換發專技教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資格:曾取得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教
        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因遺失、毀
        損,或誤繕、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等情事,得申
        請補發或換發。
 (二)補發、換發申請作業程序:
     1、一百零三年以前領有專技教師證書者: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
          如附件三);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2、一百零三年以後領有專技教師證書者: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
          如附件三),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原發證單位非為本部者,應先送原發證單位審核後報部申請。
 (四)申請人提供之各項文件、資料不符合規定,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或
        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補發、換發。已補發、換
        發者,本部應予廢止或撤銷,並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屆期未繳
        回者,由本部辦理註銷及公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
        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