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定依課程綱要所編輯之教科圖書
,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設各領域教科圖書審定委
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委員會任務為依課程綱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
審定辦法之規定,審定教科圖書。
三、審定委員會依教育階段分組,必要時得依學科性質組成學科小
組。
四、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
本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後聘(派)兼之:
(一)學科及課程專家: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大學講師以上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以上之研究人
員。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熟悉課程、教材教法。
(二)教師:具與審定之教科圖書同一教育階段之現職教師資格
,並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歷。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年資。
(三)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具薦任九職等或相當薦任九職等以上
資格。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具課程研究、教材編審經驗。
審定委員會委員中,具教師資格,或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
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五、審定委員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配合課程綱要
重新發布後之實施期程,其聘期得予縮短或延長。
六、審定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審定委員會委員應於會議前先行審閱書稿,並依會議通知所載
方式、日期,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審定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八、審定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
,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採分組審查之會議,以分組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
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審定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之決
議,應經討論,並以合議方式作成。
前項決議附帶之書面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載明「必要修正」或「
建議修正」。
十、審定委員會於審查過程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
員,就書稿特定內容提出書面意見,或列席提供諮詢。
十一、審定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審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申請審定者
之教科圖書編者、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