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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青少年參與教育
  公共事務及廣徵青少年教育公共事務之建言,提供本署政策諮詢管道
  ,設置本署青少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
  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少年之國民及學前基本教育建言平臺。
  (二)倡導青少年之國民及學前基本教育公共參與。
  (三)協助諮詢擬訂與推動青少年相關教育政策及計畫。
  (四)協助學校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發展。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本署主管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青少年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透過公開報名及遴選規定,遴聘十
    二歲至二十四歲青少年為之。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不得少於
    上開員額之二分之一。
  (二)機關代表四人:由本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
    、原住民與少數族群特殊教育組,及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單位
    主管兼任。
    本署得聘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若干人,擔任本會顧問並列席
  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其為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調整。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署署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單位主管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由召集人依工作性質,就本署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本會必要時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本
  會有關任務議題之研討及規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以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學校人
  員列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本署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並列管追蹤
  執行進度。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