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有關師
資培育課程與教學、實習輔導制度及中小學教師進修制度之研究,以
提升教學水準與學術研究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研討領域:
(一)職前教育:有關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學等相關研究。
(二)教育實習:有關實習輔導制度、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實習機構之角色與
作為等相關研究。
(三)教師專業發展:有關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專業成長、培育認證及教
師創新教學等相關研究。
(四)素養導向教學: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素養導向教材、教學課程
及教學評量等相關研究。
(五)藝術教育:藝術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等相關研究。
(六)其他:本部得視政策需要另行公告之。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
1、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部預算情形等核定補助金額,採部分
補助,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計畫經費總
額之百分之十,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並得視
申請學校自籌經費額度予以調整。
2、每校以一案為原則。但研討會計畫內容性質不同、三校以上共同
合辦,或配合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3、已獲本部依其他補助規定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
(二)補助基準:
1、本要點之補助項目,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其他
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核實報支。
2、研討會申請經費項目不得編列行政管理費。
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
1、本部受理研討會之申請,每年二次;其申請期間分別為二月一日
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辦之研討會申請,九月
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年一月至六月所辦之研討會申請,逾
期不受理。
2、因配合政策需求,報本部專案核定通過者,不受前目申請期間規
定之限制。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本部,並
依前款時限辦理。
(三)審查方式:本部為審核各申請計畫,按申請補助研討領域組成專案小
組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經費,同一研討領域及類科
(別)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四)審查期限:以收件期限截止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函復各校為原則。
(五)審查指標:
1、計畫之必要性。
2、主題之相關性。
3、內容之完整性。
4、參與之跨校性。
5、經費之合理性。
6、成果之效益性。
7、其他,例如持續性申請案件及上年度補助執行成效等。
六、計畫內容: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研討目的、邀請對象
與人數(配合師資培育多元化發展趨勢,應廣泛邀請各師資培育之大
學學者專家、相關學校教師及教師會代表參加,並於計畫書中註明參
加人數)、指導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與地點、研討方式
與內容、預期效益、經費申請表(應分業務費、旅運費、雜支等三大
項詳細列明,並註明申請本部補助額度及自籌金額)、承辦人員姓名
、連絡電話、傳真電話及公告計畫網址。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
則等規定辦理。
(三)各校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包括論文集)、成果摘
要表(如附件)、收支結算表,及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問卷回饋
表送本部核結。
八、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接受本部補助辦理之學術研討會,應與計畫書內容
相符,有不符者,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所辦理性質相同之學術研討會,
不予補助。
(二)各校成果報告、摘要應摘錄會議綜合座談結論,提出對未來發展卓越
師資培用具體建議,以供後續政策實施參考,實施成效並列入下一年
度相關經費補助參考。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研討會論文集,應以書面成果報告書及光碟片各一份之方式辦理,
光碟片內容應包括執行概況、成果摘要、檢討分享、問卷回饋統計及
改進建議。收支結算表,以正本方式辦理。
(二)接受本部補助之學術研討成果,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予以保護,並
將論文公開於各校全球資訊網網頁及本部指定之網站供參考。
(三)因故延期、改變會議內容或擬調整已核定之經費補助額度,應事先報
本部核可後始得辦理,本部並得視調整經費之比例酌減補助經費額度
;未事先經本部核可者,應繳回本部核定之補助經費。
(四)師資培育之大學得研提以三年為期之學術研討會計畫,經本部邀集專
家學者進行審查並獲核定通過者,本部逐年核撥計畫經費,並視該年
度辦理成效及經費使用情形,補助次一期所需經費。
(五)受補助學校收到本部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研討會報名前,將訊息
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網址:http://inservice.edu.tw/
),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
十、獎勵:辦理學術研討會績效優良之大學,由大學依權責敘奬其校長、
相關承辦主管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