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及科技部(以下簡稱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教師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
大專校院教師至高級中等學校授課,其得領取之鐘點費,比照公立大
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規定,並由高級中等學校支付。
四、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提報新學年度實
施第二外語教育申請計畫(以下簡稱申請計畫)。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報
新學年度申請計畫。
前二項申請計畫,學校不得重複向本署申請其他補助。
五、本署得指定高級中等學校開設特定第二外語課程,受指定學校應於前
一學年度提具申請計畫,報本署核定;其補助經費,準用本要點規定
。
六、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教學目標、實施方式(課程、師資)及預期效
益;其格式,由本署定之。
前項實施方式之課程及師資,規定如下:
(一)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二)師資:應具備課程專長,並依下列順序聘任:
1、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校院以上教師資格之教師。
3、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
4、符合就業服務法之外籍教師。
5、學校因教學需要,報經第二點所定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聘任之第二
外語教師。
6、參加本署或本署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培
訓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書之教學支援人員。
七、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所提申請計畫,由本署審查,並排定優先順序,
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
各校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所提申請計畫,由地方政府擬具意見,並排定優
先順序,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署審查後,由本署依該年度總補助
經費分配數,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各校申請計畫
及補助金額,並由地方政府核轉學校。
九、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開設課程有利於平衡城鄉差距或國家發展需要。
(二)實施方式之合理性及效益性。
(三)當學年度增開新語種課程之比率。
依本要點獲得補助之學校,其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不佳者,本署得適度
扣減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其最低得調降至百分之五十
。
十、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對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除東南亞語選修課程所需經費,採全額補
助外,其他語種課程最高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四十,每學年度
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對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力級次,按核定之計畫所需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
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且每學年度補助金額,均不
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第二外
語各語種普及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度。
十一、經本署核定之申請計畫及補助金額,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上學期
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請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各該地方政府上學期應於當年十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請款,下學期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
十二、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
定,檢送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
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報
本署辦理結案。
十三、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現移作他用
或違反核定之申請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
知學校限期返還。
十四、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績優人員,由本署或各地方政府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