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規劃及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本署轄管之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
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本項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含設計及監造費用)。
(二)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依受補助當年度之
財力級次,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六十、第
三級為百分之七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五級為百分之
九十。
2、本署轄管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以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
原則,但國立學校得為全額補助。
(三)每校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惟補助改善無障
礙電梯每校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為原則;補助每一直轄
市、縣(市)政府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為原則。
(四)建築物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施行後,取得建造
執照者,不予補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自行編列預算改善之。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署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函發本補助案之下年度申請補助作業
說明。
(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本署函發之申
請補助作業說明於規定時程內,備妥相關資料向下列機關提出申
請:
1、本署轄管學校應向本署提出申請。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之高中職(含特殊教育學校)
、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應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
出申請。
(三)申請案應備妥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計畫及下年度計畫。
2、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應提報之資料。
(四)本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相關學者專家完成書面初審,並
召開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經費審查會議複審,議決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署核定補助額度,修
正當年度改善計畫後,連同領據報本署請款。
(三)受補助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成果報告、「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收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之其他
相關資料,於補助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結案。
六、補助成效考核:
由本署檢視各受補助學校及幼兒園之成果報告後,擇定部分學校及幼
兒園實地檢視其執行成效,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