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先導性
、實驗性、創新性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共創政府科技發展願景及目
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範圍:本要點所稱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
計畫(以下簡稱先導型計畫),指編列在本部科技教育預算項下,包
括基礎科學教育、應用科技教育、人文社會科學教育及跨領域教育,
並依據本部各項科技中程個案計畫或年度綱要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
畫)辦理之計畫,及已執行完畢科技計畫之後續必要推廣事項。
三、補助對象:
(一)第一類:公私立大學校院。
(二)第二類: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第三類: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
(四)第四類:公立社教館所。
補助對象依前點所列領域範圍之屬性,於本部科技計畫徵件之同時公
告之。
四、補助重點及範圍:先導型計畫以補助研究、規劃、實驗或推動各專業
領域或跨領域之人才類型、能力指標、先導課程、先導教材、前瞻教
學設備及相關配套措施為重點,其範圍依各科技計畫(包括執行中及
其他已執行完畢科技計畫)選擇下列工作項目或策略之一或部分實施
:
工作項目或策略 |
內容 |
(一) |
成立計畫推動辦公室、資源中心、跨校聯盟、合作或夥伴學校 |
- 建立計畫推動運作、支援、輔導諮詢及評估機制。
- 整合及開發國內大專校院教學研究資源,提供共享之平臺或環境、進行跨校或產學交流、合作及服務。
- 協助教學研究資源累積與擴散,成果推廣與評估以及達成該領域人才培育目標有效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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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人才類型、能力指標與人文及科技教育相關研究發展 |
- 對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人才類型、能力指標之規劃研究。
- 有助於人文及科技教育政策前瞻發展、新興議題研究、績效評估等之單一或整合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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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先導性課學)程規劃改革及發展,教材、教法研究發展及推廣 |
- 規劃重點領域或跨領域課(學)程。
- 編撰發展課程教材、教學個案、手冊、專書、教材教法研究改進、成果推廣及輔導。
- 重要經典、論文中外譯注及出版。
- 建立並維護數位化資訊交流平臺、課程教學網頁或網路教材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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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教師進修及人力資源研習 |
- 種子教師培訓及研習。
- 辦理教師研討、改進教學工作坊。
- 其他有助於教師相關創新或專業知能之提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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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進用專案教學相關人員 |
進用配合推動計畫所需之專案教學人員及教學助理。 |
(六) |
國際交流 |
- 教師或學生赴國外參加重要會議、專題研究、研修、實習及競賽。
- 國外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會、研習營、學生研討會;邀請國外優秀學者專家來臺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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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學術活動 |
- 辦理國內或國際性競賽。
- 配合計畫推動舉辦之全國性會議、成果發表會、工作坊、研習(討)營(會)、經典研讀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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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充實教學圖書或設備 |
- 充實國內外重要經典與研究工具圖書資料(包括專書、文獻、期刊、檔案、參考工具書、微縮、視聽及數位化電子資料等)之建置,並協助該主題之教學研究發展及提升為目的。
- 充實配合課(學)程、實驗或實作課程以及特色教學實驗室所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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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其他創新實驗 |
創新實驗制度或典範建構。 |
五、計畫補助期程:
(一)配合相關科技計畫之規劃,補助期程如下:
1、多年期計畫:全程逾一年且五年以下。除全程計畫外,應另提出
年度細部執行計畫或期中執行成果報告,由本部逐年審核通過,
始繼續補助下一年度辦理經費。
2、年度型計畫:配合年度或學年度辦理,以十二個月為原則。
3、短期計畫:未達一年。
(二)各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由本部於計畫徵件之同時公告之。
六、補助原則:
(一)合於本要點計畫範圍及下列原則之一者,經審查通過後得予補助:
1、符合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內容重點、推動目標、補助項目及策略
。
2、具有先導性、實驗性或創新性,對人文及科技人才培育及前瞻發
展具正面積極影響、建立典範模式,或引導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學
研究推廣改良。
3、有助於該領域教育國際接軌、提升我國國際學術聲望、整合校內
外教學研究資源提供共享平臺,或增進產學合作成效。
4、執行本部先導型計畫成效良好。
5、其他依據計畫要求之任務、推動原則或類型,符合所定條件且計
畫品質良好。
(二)下列情形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
2、過去執行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績效不彰者。
3、因增購或改良圖書設備所需之空間或設施。
4、其他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三)同一事由或活動不得向本部重複申請,如有重複申請並獲補助之情
事,本部得追回補助款項。
(四)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涉及跨校整合或支援服務、人文及科
技教育先導規劃或新興議題研究及本部主動規劃具目標導向性質之
計畫,得以全額補助為之。
(五)每案最高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受補助單位自籌比率,由本部於計
畫徵件之同時公告之。
(六)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機關(構)之補助,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最低至最高,本部最高補助比率由百分之
九十依序遞減百分之二。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依本部配合科技計畫所公告之計畫徵件內容、作業程序及申請文
件辦理,並於計畫徵件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至指
定地點;以郵寄方式為之者,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計畫申
請書所需份數於計畫徵件時一併函知。
2、因計畫性質所涉範圍較廣或較為複雜,或需要較長作業期程者,
本部得延長申請期限。
3、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應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
4、計畫審查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二)審查作業:
1、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
,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簡報。
2、審查原則:
(1)計畫整體規劃內容是否符合本部先導型計畫之目標及精神。
(2)計畫主題與內容之妥適性、方法與策略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3) 計畫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4) 計畫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5) 其他依補助工作項目或策略所公告之審查指標。
八、經費請撥及核撥結報:
(一)獲補助之單位應於本部核定通知請款時限,依規定檢據憑撥,並於
事畢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及收支明細表報本部,或報本部指定
之單位彙整查核後送本部;繳交期限有變動者,依本部通知辦理。
(二)經費支用及核撥結報,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及補助經費編列基準得自本部會計處網站之
資料下載區下載。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督導及管考,並得視計畫
性質辦理期中、期末報告、訪視及成果發表會,各受補助單位應配
合辦理。
(二)計畫成果考核結果列為未來是否補助或補助增減之參考。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歸
屬受補助單位所有。但受補助單位對於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
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
利用,著作人並應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受補助單位應與第三人簽訂
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其他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
轉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有涉及
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時,悉由受補助單位及執
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
(三)計畫執行期間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四)本要點除由申請單位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查外,本
部得視計畫性質、申請及審查結果,主動邀請合適之單位提送計畫
書由本部審查後核定補助之。
(五)專科學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但其申請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徵
件內容辦理。
(六)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之本部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
其執行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並依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內容辦理。
(七)其他未盡事宜及涉及各先導型計畫細部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計
畫徵件內容或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