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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指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政策與策略,並與
    自然科學教育均衡發展,特設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指導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政策方向及改革之策劃,並提供諮詢
        等事宜。
    (二)提供有關人文社會科學教育整體發展之建議及專業諮詢等事宜。
    (三)其他與人文社會科學教育相關諮詢事宜。
 
三、本會置指導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
    長就下列各款人員擇一款或數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人文社會科學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二)本部兼任顧問。
    (三)相關機關代表。
 
四、本會主任委員及指導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視任務需要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本會組成之最低人數時
    ,應由本部部長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
    席之指導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指導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六、本會主任委員得視議題需要,邀集本會指導委員開會。開會時並得邀
    請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或督學擔任之。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
 
八、本會主任委員及指導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