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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指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人文與社會學科教育政策與策略,並與自
  然科學教育均衡發展,特設教育部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指導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n人文與社會學科教育政策方向及改革之策劃,並提供諮詢
    等事宜。
  (二)整合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與相關機關代表對人文與社會
    學科教育之意見諮詢及建議等事宜。
  (三)提供其他有關人文與社會學科教育建議及專業諮詢等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指導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部長就以下列
  人員擇一款或數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人文與社會學科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二)本部兼任顧問。
  (三)相關機關代表。
四、本會主任委員及指導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視任務需要續聘之。但代
  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本會組成之最低人數時,應
  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本部部長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指
  導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指導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六、本會主任委員得視議題需要,邀集本會指導委員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學
  者專家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或督學擔任之。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
八、本會主任委員及指導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