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營造運動
服務業優質創業及就業環境,並培育運動產業人才進而輔導其就業或
創業,以落實「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
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開辦培訓課程之機構
。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獲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而依
本要點執行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計畫者。
(三)運動服務業: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
款至第十四款等規定所定義之產業。
(四)運動人才:指具有下列身分或資格條件之一者:
1.體育運動專業院校或體育運動相關科系之畢業生。
2.教練: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 A 級教練證、全國各級
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 B 級教練證、國光體育獎章啟蒙教練或階
段教練證書者。
3.裁判: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 A 級裁判證者。
4.選手: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錦標賽或參加全
國性綜合運動會、全國性錦標賽最高級組比賽者。
5.國民體能指導員、登山嚮導(含登山嚮導員)、運動傷害防護員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而領本會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者。
(五)待業人士:指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積極尋找工作機會,隨時可
投入就業市場之人(包括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失業者、「就
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特定對象失業者及一般失業民眾),
檢附勞工保險資料、無工作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認定之。
(六)特定對象失業者:指「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定義之獨力負擔家
計者、長期失業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戶、中高齡者及原住民
等。
(七)學員:指有意從事運動服務業工作而報名參加受補助單位開辦各該
培訓課程者。
三、申請單位資格分別如下: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三)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大專校院。
四、補助培育課程種類分別如下:
(一)運動服務業就業班。
(二)運動服務業創業班。
(三)其他運動專業精進班。
五、課程規範:
(一)運動服務業就業班:
1.招生對象:有意從事運動服務業之待業人士。
2.招生人數:每班至少二十人,至多四十人。
3.招生方式:公開招生。
4.課程內容:從事運動服務業工作所需職能相關課程。
5.補助項目:學員報名費及學費。
6.補助額度,視學員身分按下列比例補助學員報名費及學費:
(1)運動人才: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2)特定對象失業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3)其他學員:補助百分之五十。
7.補助條件:
(1)依上課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成績及格之結訓學員人數計
算補助款總額。
(2)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至少協助或媒合百分之
三十五以上結訓學員取得有薪正職之運動服務工作,如工作性
質為以鐘點或堂數計價之兼職運動教練者,每二人以一成功媒
合人數核算。
(二)運動服務業創業班:
1.招生對象:有意從事運動服務業創業之人士。
2.招生人數:每班至少十五人,至多四十人。
3.招生方式:公開招生。
4.課程內容:至少應包括創業構思、市場分析、創意及行銷、公司
管理、財務管理、資源運用及風險評估及營運計畫撰寫等相關課
程。
5.補助項目:學員報名費及學費。
6.補助額度,視學員身分按下列比例分別補助學員報名費及學費:
(1)運動人才:補助百分之五十五。
(2)特定對象失業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3)其他學員:補助百分之四十。
7.補助條件如下:
(1)依上課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成績及格之結訓學員人數計
算補助款總額。
(2)學員應完成「營運計畫」且經講座輔導及可行性評估後,始得
結訓。
(3)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持續提供結訓學員創業
輔導及諮詢服務。
(三)其他運動專業精進課程班:
1.招生對象:運動事業雇主或經理人及運動服務業從業人員。
2.招生人數:每班至少二十人,至多四十人。
3.招生方式:公開招生。
4.課程內容:提升運動事業營運績效及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所需相關
進階課程。
5.補助項目:學員報名費及學費。
6.補助額度:補助項目百分之二十五。依上課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
以上且成績及格之結訓學員人數計算補助總額。
六、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應於各該培訓課程開訓前一個月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檢附運動產業人才培育補助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計畫書
及相關文件(格式如附件二),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本會,以郵戳
或本會收文日期章為憑。
(三)未及於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而其有特殊性及急迫性者,申請單
位應敘明理由,報本會專案申請。
七、補助計畫審核方式:本會為審核培育補助計畫,得聘請運動產業界、
學者專家及體育運動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進行審查。其審查基準
如下:
(一)培訓課程主題重要性。
(二)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
(三)申請單位執行能力。
(四)經費預算編列合理性。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
八、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運動服務業就業班: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計畫一個月內完成招生,檢
附領據或發票、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及報名費及學費繳納
證明等文件,向本會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課程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或發票、收支結算表
、經費支出憑證影本、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課程講義
、課表、學員上課簽到冊及成績統計表,向本會請領應核撥補助
款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檢附足資證明受補助單位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協
助或媒合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結訓學員取得有薪正職,或以鐘點或
堂數計價之兼職運動教練工作之文件、領據或發票及切結書(格
式如附件五),向本會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4.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協助或媒合百分之三
十五以上結訓學員取得有薪正職,或以鐘點或堂數計價之兼職運
動教練工作者,本會得依實際狀況於核定補助款百分之二十額度
內廢止其補助,並扣減補助款。
(二)運動服務業創業班: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計畫一個月內完成招生,檢
附領據或發票、學員名冊及(格式如附件三)報名費及學費繳納
證明等文件,向本會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課程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或發票、收支結算表
、經費支出憑證影本、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課程講義
、課表、學員上課簽到冊、營運計畫書及成績統計表,向本會請
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檢附足資證明受補助單位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持
續提供結訓學員創業輔導及諮詢服務之文件、領據或發票、切結
書(格式如附件六),向本會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4.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於課程結訓後六個月內,持續提供結訓學員
創業輔導及諮詢服務者,本會得依實際狀況於核定補助款百分之
二十額度內廢止其補助,並扣減補助款。
(三)其他運動專業精進課程班: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計畫一個月內完成招生,檢
附領據或發票、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及報名費及學費繳納
證明等文件,向本會請領應核撥補助款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課程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或發票、收支結算表
、經費支出憑證影本、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課程講義
、課表、學員上課簽到冊及成績統計表,向本會請領應核撥補助
款百分之五十。
九、受補助單位因情況特殊,得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以其他方式辦理撥款
及核銷。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補助。其已獲選補助或已撥付補助款
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索回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文件及資料。
(二)未經本會同意而擅自變更原核定之培育計畫。
(三)同一培育課程向本會及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四)違反本會核准補助所加之附款。
(五)違反本要點規定各款義務而情節重大。
十一、執行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培訓場地及招生簡章等分別揭示載明「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舉辦招生說明會、記者會、座談會、研習會或開結訓
典禮等各種重要場合,應於各該活動二週前通知本會。
(三)本會得隨時指派專人訪視各該受補助單位督導考核培育計畫執行
情形,並要求提供各該資料,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十二、其他:
(一)同一計畫已獲其他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年申請開辦課程總班數以五班為限。
(三)同一學員每年報名各類培訓課程補助款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
限。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應俟立法院預算審議通過後始得動支,本會並得
視法定預算情況酌減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五)申請單位提交之申請表、計畫書等相關資料或附件,不論是否獲
本會核定補助,本會得不予退還,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本會退還
。
(六)受補助單位偽造變造撥款及核銷應備文件資料者,本會撤銷或廢
止其補助,同時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追究相關民刑事責任,受補
助單位永久喪失參加本會各該經費補助計畫申請資格。
(七)各類培育課程以公開招生為原則,並應秉持資訊透明客觀公正基
準錄取學員。但其因情況特殊或因應政府運動產業政策需要而須
針對特定對象培育或辦理產學合作之必要者,得以專案向本會申
請補助,不受公開招生原則之限制。
十三、本要點有未規定事項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申請單位負責人、補助使用者及學員依本要點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均應同意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
十五、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會運動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