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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重大國際運動賽事宣導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辦理重大國際運動賽事各
  項宣導及戶外轉播活動,以提升觀賞人口,特依本會「運動產業輔導
  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運動賽會類別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亞洲運動會。
(三)於國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有我國運動員(團隊)參加之國際運動賽
   會。
(四)其他經本會認定者。

三、本要點補助範疇如下:
(一)辦理各該賽會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之賽事預告及宣導。
(二)辦理各該賽會戶外轉播活動。

四、本要點申請單位,以擁有或取得本要點所列運動賽會轉播權且依法設
  立或登記之法人、合夥或獨資事業為限。

五、本會各該年度經費不足或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補
  助: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二)淨值為負值。
(三)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國家輔導或獎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等紀錄
   。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六、本要點補助範圍及額度,以辦理第三點規定直接相關費用為限,補助
  金額最高補助比例百分之五十。

七、本要點申請期間如下:
(一)各該賽事辦理三個月前。
(二)未及於前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其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
   敘明理由,報本會專案申請。

八、申請單位應以附件一至附件三所列文件,於前點規定期間,檢附公文
  及下列文件或資料向本會申請,其申請文件不全且未依限補正或不符
  合規定者,不予補助。

九、本會視需要得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業界人士、各該機關及本
  會人員辦理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案件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賽會規模及重要性。
(四)對於提升運動觀賞習慣程度。
(五)申請單位往年辦理績效。
(六)活動整體效益。
(七)其他。

十、本要點撥款及核銷作業如下:
(一)活動終了後一個月內,受補助單位以公函檢附本會核定補助公文影
   本、領據(發票)、收支結算表、露出資料(含光碟)及成果報告
   (五份)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撥款及核銷結案。
(二)其有實際執行未達計畫規模者,則依各該補助比例核撥。

十一、本要點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本會原有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
    或其他特殊情況而導致原有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者,應即
    另行提送變更方案報本會事前同意。其未依前項變更申請核定者
    ,本會得廢止原核定補助,已補助者,得依程序函請受補助單位
    歸還已補助經費。
 (二)各該受補助單位依本要點規定取得補助皆不得運用於轉播權利金
    或其他非第三點規定事項。
 (三)各該受補助單位辦理核定計畫之採購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
    情事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辦理核定計畫之各該事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
    一及「政府機關執行文宣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妥善保存原始憑證以供查核;其有補助剩餘款項者
    ,應於各該受補助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連同成果報告一併
    繳交。
 (六)受補助單位發現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者,應向本會申請終止計
    畫,並將各該計畫原已核撥補助款項繳回本會。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各該計畫活動執行場地及各該印刷品
    當中揭示載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八)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執行效益不佳者,本會得視情況撤銷補助
    ,並針對各該受補助單位一年至三年就本要點所定申請,不予補
    助。
 (九)本要點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