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文藝創作,強調臺灣主體認
識,加強社會關懷面,彰顯愛國愛鄉愛土之精神,以培養文藝創作風
氣,提昇文化生活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本部及國家文化總會。
〈二〉承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參選資格:
〈一〉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兼任及退休教師,並領
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之聘書。
〈二〉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含碩、博士
班研究生)。
四、徵選組別與項目:
〈一〉教師組:
1.戲劇劇本:
(1)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
出為基準。
(2)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曲白分明
,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
(3)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六十分鐘至九十分鐘為宜。
(6) 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現代及兒
童戲劇劇本,偶數年徵賽傳統戲劇劇本,以民國年計算。
2.短篇小說:
(1) 一萬字以內。
(2) 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3.散文:
(1)
五千字以內。
(2)
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4.詩詞:
(1)
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不得超過六十行。
(2)
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每人應繳
交三十首,得為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六言
、雜言、樂府、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其中五言絕
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等體裁合計不得少於二十首。
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
(3)
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新詩,偶數年徵賽古
典詩詞,以民國年計算。
5.童話:
(1)
五千字至六千字。
(2)
可導引兒童創造力、想像力之創作作品。
〈二〉學生組:
1.戲劇劇本:
(1)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
出為標準。
(2)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曲白分明
,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
(3)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三十分鐘至六十分鐘為宜。
(6)
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現代及兒
童戲劇劇本,偶數年徵賽傳統戲劇劇本,以民國年計算。
2.短篇小說:
(1)
一萬字以內。
(2)
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3.散文:
(1)
五千字以內。
(2)
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4.詩詞:
(1)
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不得超過六十行。
(2)
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應繳交十
五首,得為絕句、律詩、古體詩、六言、雜言、樂府、詞或
曲(小令、散套)等體裁。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
(3)
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新詩,偶數年徵賽古
典詩詞,以民國年計算。
五、獎勵:
〈一〉各組各項目錄取特優一人、優選二人、佳作三人。
1.教師組戲劇劇本,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優選每人獎金
新臺幣十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七萬元;短篇小說,特優每
人獎金新臺幣十二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八萬元、佳作每人
獎金新臺幣六萬元;散文、詩詞、童話,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九
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七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
2.學生組戲劇劇本,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八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
臺幣六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短篇小說,特優每人
獎金新臺幣七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佳作每人獎金
新臺幣三萬元;散文、詩詞,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優選
每人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前二目錄取者,並致贈獎狀一紙。
〈二〉前款錄取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各組各項目之特優、優選從缺或
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人。
〈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金自行分配,並致贈創作者
每人獎狀一紙。
六、參選辦法:
〈一〉受理期間:由承辦單位於每年三月前公告受理期間。
〈二〉報名及投稿:
1.參選者應先於承辦單位徵選網站線上報名,報名網站由承辦單位
建置後公告之。
2.線上報名完成後,於截止時間前,將作品及作者資料表等文件送
達承辦單位,除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外,一律以掛號郵寄送達,
並在信封上註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字樣及參加項目;未註明
或以普通郵件寄送者,參選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3.經承辦單位公告得採線上投稿者,其方式依承辦單位網站公告之
規定辦理。
〈三〉參選限制:
1.每一參選者就同一徵選項目僅得參加一件,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
同。
2.曾獲本獎特優者,二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項目。但戲劇劇本項目,
不在此限。
3.參選作品應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形式發表,且已獲其他單位
之其他獎項者,不得重複參選,違反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4.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者,自負法律責
任,並取消參選資格;其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發給之
獎金、獎狀,並應交回承辦單位或由該單位追繳。
〈四〉著作權授權規定: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得獎作品之作者,應
依本部所定授權同意書格式,無償授權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永久利用獲獎作品,並不對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使著作人
格權。
〈五〉注意事項:
1.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註記任何符號。
2.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3.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或違反第三
款參選限制者,應不予受理。資料不齊或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
,得不予受理。
4.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參選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七、評審:
〈一〉由主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評審。評審作業預定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前辦理完成,以承辦單位正式通知之評審時間及地點為準。
〈二〉評審委員遴聘:
1.各組各項遴選五位初審、複審相同之評審委員,或視該項目徵件
數量,教師組與學生組之同徵賽項目得由同一組評審委員分別評
審之,其人選由承辦單位擬具三倍人數之建議名單,報本部圈選
核定並頒發正式聘函,評審委員名單於評審結果公告後始得解密
。
2.評審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現任或曾任專科以上相關科系之教授、副教授,且有相關之
得獎紀錄或學術著作者。
(2)
成就卓著之藝術或文學理論家、評論家,且有著作者。
(3)
蜚聲國內外藝壇或文壇,成就卓著之優秀藝術家或文學家。
3.評審委員為無給職。
〈三〉評審原則:
1.兼顧傳統與創新,廣泛採納各種風格,依據作品之創意、創作理
念(內涵)、技巧、表現風貌(風格)等重點進行評審。
2.辦理複審會議時,評審委員應於規定時間到場評審,並有五分之
三以上評審委員出席,始能召開複審會議。
3.各組各項錄取特優一人、優選二人、佳作三人。各組各項之特優
、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人。
〈四〉評審過程: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初審及複審之評審表格,由
承辦單位統一設計印製提供。
1.初審:
(1)
承辦單位應將符合受理規定之各獎項應徵作品按收件先後順
序分別編號後,連同本要點、初審評審表及限時掛號回郵信
封,寄送相關評審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參賽作品數量在五十
件以上者,得視需要編號予以分組審查。
(2)
評審委員應於收到應徵作品之日起三週內審閱完成,並於初
審評審表內勾選填列進入複審之作品或相關建議,於親筆簽
名後,寄回承辦單位。
(3)
承辦單位依各獎項初審結果進行統計,進入複審之作品件數
以不超過得獎名額之三倍件數為原則,得視各該項收件作品
數量酌予增減,由承辦單位完成入圍作品清單,並擇期召開
複審會議。
2.複審:
(1)
承辦單位應將各獎項之入圍作品,連同本要點,於會議評審
日之七日前,寄送給相關評審委員先行審閱。
(2)
評審會議開始前,由評審委員互推產生召集人及該獎項評審
感言撰稿人。
(3)
由召集人主持複審評審會議,評審感言撰稿人於評審完成後
七日內繳交評審感言。
(4)
相關評審原則及評審方式,由召集人協商所有評審委員取得
共識後再進行評審。
(5)
評審程序:
a.先就入圍作品進行逐篇討論,廣泛交換意見,並列入紀錄
。
b.進行第一次評審,承辦單位並應當場統計結果。
c.第一次評審後尚無法決議獲獎結果時,再進行第二次評審
,至產生得獎名單為止。
d.得獎名單產生後,承辦單位應當場製作得獎作品清單,並
由出席評審委員簽名確認。
八、輔導推廣:
〈一〉獲獎作品,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製作電子書,置放於該館網站普
及推廣。
〈二〉獲獎作品中,各組戲劇劇本得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安排演
出,並得推薦供各相關團體使用;各組文學類得推薦至有關報社或
雜誌社發表。
〈三〉教師組童話之得獎作品,由本部依規定推廣之。
九、頒獎事項:
得獎人名單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發布新聞、刊登國立臺灣藝
術教育館網站及刊物,並另函通知得獎人參加頒獎典禮及作品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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