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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危機處理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迅速有效處理突發及重大事件
    ,特設危機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政務副主任委員兼任之
    ,副召集人二位由餘二位副主任委員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
    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之,本小組成員包括
    參事、各業務處、室、國會組。(編組如附件一)

三、突發事件發生時,本小組召集人應立即召集成員開會研析因應策略,
    並指定成員據以執行,處理情形應隨時陳報本會主任委員。

四、各業務處室平時應建立承辦業務及對外活動通報系統,如遇重大事件
    ,各該業務處室應先以電話向召集人聯繫報告,並立即蒐集有關資料
    填具報告(格式如附表二)送執行秘書研處陳報。各業務處室應重視
    輿情反映,密切與新聞聯絡人聯繫;必要時應及時主動研處陳報,以
    爭取處理時效。

五、本小組處理各項事件務求效率、周延,須發布新聞時,應由召集人或
    執行秘書統一對外說明。

六、本小組各項行政工作由國會聯絡組人員兼辦,有關消費事件由綜計處
    彙辦。

七、本小組及相關人員應建立職務代理人暨聯絡電話並隨時更新。

八、本要點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