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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禁藥審議會議組織簡則
民國 91 年 04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運動員韋規使用藥物,秉
    公處理運動禁藥處罰及申訴事宜,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設運動禁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二、本會議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競技運動處處長兼任;置委員五人至七
    人,由本會遴選相關之醫藥或法學專家學者擔任。


三、申訴人對於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運動禁藥處罰
    申訴審議結果有異議者,得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應於受理日起
    三十日內召開本會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人。


四、本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


五、本會議認為必要時,得邀請下列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並接受審議委員
    之詢問:
(一)中華奧會。
(二)申訴人。
(三)申訴人指定之領隊、教練或隊醫(至多一人)。


六、本會議不公開,審議結果由本會統一對外發言,並函復申訴人;與會
    人員對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守秘密。


七、本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會外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給交通費及出
    席費。


八、本簡則自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