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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借印出版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揚中華文化,擴大館藏古籍文獻
  之流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係指保存於本館特藏組善本書庫
  內之善本古書、普通本線裝舊籍,以及簡牘、拓片等相關文獻之複
  製品。借印出版特藏古籍文獻,應就複製品為之。
  前項複製品所需工本費由申請借印出版者負擔。


三、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之出版品應註明原件係「國家圖書館
  」所藏。
  出版品應維持原件版式,不得塗抹增刪。

四、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印品者,宋元版一次以五部為原則,明清
  版、稿本、鈔本一次以二十部為原則。須俟每次履行契約後,始得
  再行申請借印。

五、凡向本館申請借印出版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均應備函,提具詳細
  借印出版計劃,載明申請者基本資料、出版品名、出版宗旨、借印
  內容、出版方式等事項。
  本館得要求申請者就其申請提出補充資料或說明。申請者未依本館
  要求者,視為放棄申請。本館得邀請學者專家就申請借印之出版或
  再版計畫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方予借印。

六、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者,經通知同意其借印出版後,應與
  本館簽訂借印契約,並應在所定期間內辦理借印手續。逾期未辦理
  者,視同放棄申請。
  借印契約由雙方另行擬定。

七、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其出版品質低劣者應視為違規,其
  處理方式在借印契約中擬定之。
  借印本館特藏古籍文獻複製品者,應於出版後依下列出版品數量贈
  送本館:
  (一)國寶級古物依印製數量的十分之三。
  (二)重要古物級依印製數量的十分之二。
  (三)一般古物級及其他古籍文獻依印製數量的十分之一。
  出版品僅部分借印自本館;或僅以本館館藏配補缺卷缺頁者,俱於
  契約內約定贈送數量。
  本館得視情況與申請者約定其他贈送方式。

八、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