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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發展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引導科技大學進行產業創新研發之

  環境建構,並帶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及智慧財產加值之效益,

  以發展具下列特質之典範科技大學,特訂定本要點:

  () 具備與一般大學明顯不同之實務特色。

  () 人才培育或研發技術移轉皆與產業有緊密結合。

  前項科技大學所追求之「典範」,並非單一化、一致性之發展

  標準,學校可朝屬於自身對相關產業人才培育及技術開發之

  特色多元發展。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科技大學。

 

三、補助期間:自一百零一年起分年度補助,補助期間最長四年。

 

四、申請補助學校須同時符合下列二條件:

  () 最近一次科技大學評鑑於專業類評鑑結果為「一等」系所

    (可加計學院評鑑結果)超過全部受評系所(加計學院評

    鑑結果者須加計受評學院數)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學校。

  () 企業資助產學合作經費以及學校智慧財產衍生運用收益(

    以「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評量」統計數據為準),其合計

    金額近三年平均值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五、申請流程及申請計畫內容:

  ()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校,欲申請本計畫須依本部公告於一百

    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前提出四年期(一百零一年至一百零

    四年)申請計畫書一式十八份(以三十頁為限;附件資料

    亦不得超過三十頁)。

  () 申請計畫書主要內容如下:

    1、現況與辦學績效及特色:包括畢業生就業情形、專

      利及技術移轉績效、協助產業創新並提升其產品附

      加價值等。

    2、產業環境及學校定位分析:以SWOT分析,敘明學

      校對相關產業人才培育及技術發展之自身特色定位。

    3、發展目標:應就學校特色選定擬推動之技術創新領

      域,並聚焦特定產業應用技術及人才需求,整合區

      域內之教學、智慧財產及產業資源,營造親產學之

      環境,以進行長期性產學共同培育人才、研發布局

      及成果推廣,帶動人力及智慧財產加值。

    4、分年敘明下列各子計畫:

      () 人才培育:包括提升學生就業力之具體作為,

        如系科調整、教師實務能力強化、學生實習、

        職業倫理培養及就業輔導等。

      () 產學研發:包括強化基礎技術扎根、研發布局

        、衍生智慧財產運用、實驗及結合業界共同開

        發等。

      () 制度調整:包括改進教師評鑑及升等機制,強

        化實務面、建立產學合作架構,與特定企業建

        立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長期合作關係等。

    5、績效指標及分年目標值:應就各子計畫,敘明相關

      績效指標,並訂定分年目標值;另就質化及量化面

      向,分年彙整計畫整體績效目標。

    6、分年經費需求及來源。

  () 計畫必須整合學校教學卓越計畫;必要時,可酌予調整

    原規劃之教學卓越計畫。

  () 申請文件須於期限內以掛號寄出(以郵戳為憑),否則

    不予受理;逾期寄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

    受理。

 

六、計畫審議程序:

  () 本部將邀請專家學者、業界代表、政府相關部會代表成

    立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 審議程序分為以下階段:

    1、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資格審;資料逾期寄出

      、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2、複審:由審議小組先進行書面審查,並安排學校向

      審議小組簡報及回應審議小組委員詢問,再由審議

      小組向本部提出補助之學校及補助金額的建議。

  () 預計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核定第一年補助學校及各校

    補助金額。

 

七、績效考評及淘汰機制:

  () 獲補助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

  () 本部將定期追蹤各校執行情形,辦理成效考核,並提供

    相關意見供各校參考。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或前

    往學校實地考評。經考核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成效不彰

    者,視情形決定是否繼續給予次一年度補助及補助之金

    額;相關考核結果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審查之重要參考

    依據。

  () 獲補助之學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成果

    報告提報本部考核。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 請撥:本要點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起迄

    日依本部公告為準,學校應於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送

    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至本部辦理撥款。

  () 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

    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檢送本部辦理結案。

  ()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 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

  () 本要點年度補助總經費之經常門、資本門比率,得由本

    部彈性調整,並逐年降低資本門經費所占比率。經本部

    核定之各校經常門、資本門經費,除配合款外,不得再

    調整流用。

  () 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

    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

    或提供者,視學校配合情形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 補助不得使用於附屬機構。經費項目不得包含新建校舍

    建築、與計畫內容無關之設備經費、新聘編制內師資、

    行政管理費與內部場地使用費、本機關人員出席費、稿

    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編

    制內人員加班費。

  () 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增聘之專、兼任研究人員、研究助

    理及行政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得依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

    標準表核支,惟兼任助理工作酬金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

    列基準者,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另為研發布局與其智

    慧財產推廣增聘之專案經理人薪資得比照經濟部中小企

    業處辦理創新育成中心之基準。所增聘專案經理人、專

    任研究人員、研究助理及行政助理人事費用得含勞、健

    保費,並得於業務費編列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 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各子計畫間之經費或各子計畫內

    支用項目之經費在本部核定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額度

    不變之原則下,得由學校依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流用,其

    流用比率,流入數額部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百分之

    二十,流出數額部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百分之三十

    。

  () 本計畫之國內差旅費支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

    理,各計畫之執行有出國之必要者,出國人員應依國外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各出國計畫授權各校自行

    從嚴覈實核定,免報本部。

 

十、 其他注意事項:

  () 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除依本計畫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

    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用

    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等規定辦理。

  () 本要點補助衍生之智慧財產歸屬、管理及運用,適用政

    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或依

    本部發布之相關法規辦理。

  () 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

    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