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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軍訓教官之借調及任期
  ,使人事管理有效運作,發揮應有功能,特訂定本規定
  。

 

二、借調單位如下:

  (一)本部及本部中部辦公室。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

  (三)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三、借調程序:

  (一)借調公立學校軍訓教官應報本部備查。

  (二)借調私立學校軍訓教官應報本部核定。
 

四、各單位借調軍訓教官經報本部核定或備查後,其經歷納
  入人事運用。

 

五、借調人員任期:

    借調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滿經檢討得續借調二年。但
  為執行特殊或重大工作,經商借單位專案檢討,報本部
  核准後,得再延長借調期限,借調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年
  。

 

六、借調任期管理:

  (一)任期檢討:借調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軍訓室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
    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檢討是否續任,並於任期
    屆滿二個月前報本部核定。

  (二)任期核算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軍訓室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為
      連續借調者,採併計方式核算。

    2、經遴選程序重新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督
      導、督學、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及本部
      中部辦公室核稿督學、督學職務者,任期自新
      任職務起核算。

  (三)作業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之軍訓教官,由本
      部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討續任
      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2、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之軍訓教官,由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
      作績效檢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並於任
      期屆滿二個月前報本部核定。

    3、借調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由本部中
      部辦公室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
      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七、借調本部中部辦公室、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編制
  之軍職人員準用本規定。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