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軍訓教官之借調及任期
,使人事管理有效運作,發揮應有功能,特訂定本規定
。
二、借調單位如下:
(一)本部及本部中部辦公室。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
(三)本部各縣(市)聯絡處。
三、借調程序:
(一)借調公立學校軍訓教官應報本部備查。
(二)借調私立學校軍訓教官應報本部核定。
四、各單位借調軍訓教官經報本部核定或備查後,其經歷納
入人事運用。
五、借調人員任期:
借調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滿經檢討得續借調二年。但
為執行特殊或重大工作,經商借單位專案檢討,報本部
核准後,得再延長借調期限,借調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年
。
六、借調任期管理:
(一)任期檢討:借調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軍訓室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
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檢討是否續任,並於任期
屆滿二個月前報本部核定。
(二)任期核算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軍訓室及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為
連續借調者,採併計方式核算。
2、經遴選程序重新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督
導、督學、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及本部
中部辦公室核稿督學、督學職務者,任期自新
任職務起核算。
(三)作業方式:
1、借調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之軍訓教官,由本
部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討續任
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2、借調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之軍訓教官,由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
作績效檢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並於任
期屆滿二個月前報本部核定。
3、借調各縣(市)聯絡處之軍訓教官,由本部中
部辦公室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依工作績效檢
討續任或辦理回任學校服務。
七、借調本部中部辦公室、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編制
之軍職人員準用本規定。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