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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晉任校級各階職務推薦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拔擢表現優異且合於晉任校級各階
  職務資格之軍訓教官,藉以表彰其工作績效,提高其服務意願
  ,進而激勵整體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晉任基本條件:

  (一)上校階:

    1、中校階停年屆滿,具國軍深造教育指參學資或碩士以
      上學位者。

    2、高級中等學校中校主任教官一年或大專校院中校生輔
      組長一年或大專校院教官三年或借調本部、本部中部
      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一年以上。

    3、最近三年考績應為二年甲等及一年乙上以上,且最近
      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應為甲
      等以上外,其他各項應為乙等以上。

  (二)中校、少校階:

    1、少校、上尉階停年屆滿,並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
      育或視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次
      教育。

    2、最近三年考績應為一年甲等及二年乙上以上,且最近
      一年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甲
      等以上外,其他各項應為乙等以上。

 

三、晉任限制條件:

  (一)近三年內未曾受記大過或其他處分累計未達一大過者。

  (二)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
    及不當男女關係等情事受處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候選對象:

    1、停職期間。

    2、復職未滿一年。

    3、受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行政處分未滿一年。

    4、受免刑、罰金判決確定或拘役之執行完畢或准予易科
      罰金之日起未滿一年。

    5、因罪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在緩刑期間者。

 

四、推薦之權責:

  (一)大專院校:由軍訓主管推薦,無軍訓主管之單位由其行政
    主管推薦,並應以學校正式函文報本部。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由軍訓主管推薦,
    並應以機關正式函文報本部。

  (三)本部借調人員:由學生軍訓處推薦。

  (四)本部得依各權責單位、學校之推薦,拔擢合宜人員晉任校
    級各階職務。



 

五、 推薦候晉上校階職務:

  (一)推薦侯晉人數:

    1、各大專校院得推薦合於候晉人數之四分之一(得四捨
      五入);比率未達一人者,得推薦一人。本部再依各
      大專校院推薦人數總和,依晉任資績分取前四分之一
      (得四捨五入)推薦。

    2、各單位推薦合於候晉人數之四分之一(得四捨五入)
      ;比率未達一人者,得推薦一人。

    3、本部及各單位商借人員推薦合於候晉人數之四分之一
      (得四捨五入);比率未達一人者,得推薦一人。

  (二)推薦候晉考量因素:

    1、主辦或協助本部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有特殊績效者
      。

    2、擔任現職期間有特殊工作表現,並對學校、單位有具
      體貢獻者。

    3、學、經歷俱全,得依國軍軍官深造教育選訓用實施規
      定第拾點預劃派職之向上派職者。

    4、其他足資推薦者。

  (三)候晉名冊建立

        各單位、學校之候晉名冊應經軍訓教官人事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軍訓人評會)或室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排序推薦;
    推薦時應附個人特別說明、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本部據
    以送國防部審查合格後,建立候晉名冊。

  (四)遴選及調占上階職務:

        本部適時擇期統一面試,參酌面試成績及下列原則建立調
    占上階職務名簿,俟有上校階職缺時,按個人意願與年度
    晉額,調占並晉任上校階職務:

    1、職務歷練。

    2、軍訓工作特殊表現。

    3、單位(區域)平衡性。
 

六、推薦晉任中校、少校階職務:

  (一)推薦晉任總人數:

        依當年度預定晉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其中各單位推薦占
    百分之十二、本部推薦占百分之八。

    1、各單位推薦人數,依合於候晉資格之人數比率分配。
      (計算方式:單位合格數/總合格數=單位比值。當
      年度可推薦人數 × 百分之十二 × 單位比值=單位推
      薦人數)

    2、本部推薦人數以大專院校為原則。

  (二)各單位、學校推薦人數:

    1、各單位以推薦人數之倍數推薦;已獲單位推薦晉任者
      ,排序在前;未獲推薦晉任者,排序在後,得再納入
      本部推薦候選名單中。

    2、大專院校每校至多推薦候選一人。

  (三)推薦晉任共同基準:

        應合於當年度之各該梯次晉任上階職務總人數資績分總排
    序前二分之一者。

  (四)推薦晉任考量因素:

    1、主辦或協助本部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有特殊績效者
      。

    2、擔任現職期間有特殊工作表現,並對學校、單位有具
      體貢獻者。

    3、學、經歷俱全,得依國軍軍官深造教育選訓用實施規
      定第拾點預劃派職之向上派職者。

    4、即將屆退屬最後一次候晉資格,其工作表現足資推薦
      者。

    5、資績總分較高者。

    6、其他足資推薦者。

  (五)推薦人選均應經該單位、學校之軍訓人評會或室務會議決
    議通過並排序;推薦時須附個人特別說明、佐證資料及會
    議紀錄。

 

七、本部依各單位、學校推薦候選名冊及各項佐證資料,綜合考評
  後決定推薦晉任中、少校階職務人選,或自行推薦。但自行推
  薦人選仍應受資績分總排序前二分之一之限制。

 

八、各級主管於向上一級推薦前,應對擬推薦人選之品德操守、工
  作表現如實考核;推薦時軍訓主管得視需要出(列)席人評會
  提出說明或報告;推薦後應負考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