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律定將級軍訓主管之遷調作業,
使人事管理更有效,以達成人事運用需要,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一)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
二之一、任期:
(一)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依學校規定或需求辦理遷調。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將級軍
訓室主任任期為二年至三年。任期屆滿,依人事狀況,
必要時,得經本部核定延長一年至二年。
(三)本部得視任務需要,主動辦理將級軍訓主管遷調。
三、遷調程序及考量因素:
(一)遷調程序:
1、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得因個人意願申請遷調
其他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經填寫志願遷調表
獲校長同意後,報本部併同年度寒暑假遷調作業辦
理。
2、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
訓室主任,得因個人意願申請遷調大學校院將級軍
訓室主任,經填寫志願遷調表獲單位主管同意後,
報本部併同年度寒暑假遷調作業辦理。
3、將級主管任務遷調,由本部檢討辦理。
(二)遷調考量因素:
1、以年度軍訓工作評鑑成績績優者優先。
2、其他考量因素之優先順序:
(1)個人志願學校或地區。
(2)學校特殊或偏遠狀況。
(3)個人任現職年資及任教官年資。
(4)距離遠近(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學校之間距離
)。
(5)個人學歷;以學歷高者優先考量。
(6)其他考量因素。
四、遷調作業方式:
(一)開放職缺:將級大學院校軍訓室主任出缺時,以公告方
式辦理遷調。
(二)推薦作業:由承辦單位彙整個人志願遷調表建立名冊,
一次以推薦二人或三人為原則;第一志願超過三人者,
依第三點第二款之遷調考量因素決定績序,再依績序辦
理推薦。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